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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实施细则
2022
07/20
09:57

为认真贯彻落实《缙云县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综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缙政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规范服务业发展政策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发展壮大(缙政办发〔2020〕2号第一条)

(一)政策内容

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力度。年度、月度新上规上限服务业企业(含个体户,下同),第二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激励提质增效,对已入库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次年起,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含)以上的,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2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本款上述增速为2倍(含)以上的,营业收入达到上述规定的,则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公司,且实现“规上、限上”入库统计,第二年起,营业收入增速达到该行业规上限上全市平均水平1.3倍、2倍、2.5倍(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本条上述各款最低增速必须达到15%(含)以上,才可享受奖励。

(二)申报材料

1、加大“小树苗”企业培育、激励已入库企业提质增效: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个体户)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依据);

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销售公司: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母公司及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个体户)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依据);

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加强营利性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缙政办发〔2020〕2号第二条)

(一)政策内容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由县统计局提供依据);

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缙政办发〔2020〕2号第四条)

(一)政策内容

对新增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新建项目,给予列入当年项目建设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文件依据(由县发改局提供);

4.贷款合同;

5.贷款支付凭证;

6.利息支付凭证(要求与贷款账号对应);

7.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积极发展会展业(缙政办发〔2020〕2号第六条)

(一)政策内容

支持各领域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县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影响力的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住宿、餐饮、场租等三项费用(经费来源为非丽水市各级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申请补助的组织机构必须通过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且成立2年以上。申请补助的活动事先需将方案报我县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同一个组织一个年度内申请补助项目不超过3个。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参展开拓市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各类省内外活动的,每个标准摊位按市内、省内、省外、国外分别补贴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特装馆在标准展位基础上加2000元。

(二)申报材料

1、举办赛事、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住宿、餐饮、场租等三项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赛事、会议、论坛、展览方案经我县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审核的证明复印件;

(5)第三方审计报告;

(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商贸流通企业参展开拓市场: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3)参展文件或通知复印件;

(4)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需注明摊位费、摊位面积及个数)、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缙政办发〔2020〕2号第七条)

(一)政策内容

推进乡村商贸振兴工程。支持零售企业通过品牌连锁经营向乡镇(街道)延伸发展,对新开设并纳入统计的门店,营业面积30—100平方米、1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0.5万元、1万元、3万元。

促进特色商贸业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称号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评选为省级、市级商贸特色镇、省级、市级商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25万元、6万元、3万元。

加强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促进餐饮业发展。经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餐饮龙头企业、特色名店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荣誉的名师名厨名菜,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1、乡村商贸振兴工程: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新开设并纳入统计的门店名单(由县经商局、县统计局提供依据);

(4)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促进特色商贸业发展: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评定文件;

(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老字号品牌建设: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评定文件;

(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促进餐饮业发展: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评定文件或证书(政府相关部门、市级以上餐饮协会或有二者参与联合举办的比赛);

(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推进物流企业升级(缙政办发〔2020〕2号第八条)

(一)政策内容

新认定为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认定为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的文件依据;

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缙政办发〔2020〕2号第九条)

(一)政策内容

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6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资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一年内投入智能应用设备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

1.专项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

3.第三方审计报告;

4.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实施程序

由县发改局下发申报通知。各服务业企业按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补助)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稿报县发改局服务业科审核汇总。拟兑现的奖励(补助)方案经相关部门会商统一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研究同意后,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补资金。

九、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缙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且纳入我县统计体系的服务业企业(包含具体条款中明确可享受的小微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个体户)。

2.相关统计数据按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进行取值计算。

3.已享受县政府单独政策的同类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已享受县政府利废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涉及本意见多项奖励政策和其他部门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同一事项已享受省、市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4.一家制造业企业分离注册成立多家销售公司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补助一家销售公司。

5.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缙政办发〔2020〕2号第七条)、推进物流企业升级(缙政办发〔2020〕2号第八条):同一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

6.企业提供的材料需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获得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取消该企业今后在本政策执行期内相关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7.本政策兑现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本细则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经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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