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数字经济新动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电商园区集聚。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对年网络零售额(含跨境网络零售出口,下同)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园内在县统计库(以下简称“在库”)电商企业2家以上、在库年网络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电商园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2.鼓励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对集聚跨境电商3家以上,跨境年在线交易总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内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3.对在常山发货,年快递发件量达到20万票及以上或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库电商企业,给予6万元/年的快递包干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票或年网络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增加2万元包干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县域企业在淘宝、天猫、京东、苏宁等平台开设店铺的,对单个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三、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
5.支持企业扩展跨境业务。对企业年度内在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Lazada和中国(衢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县内企业,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推广费等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对年跨境网络零售出口额实现正增长并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跨境网络零售出口额每万美元给予350元的标准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符合海外仓建设标准的,运营1年以上且上年跨境电商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按建设成本(场地租赁、设备采购、系统开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且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的,按仓储服务成本(不含物流成本)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8.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申报工作,对于当年申报跨境电商“9710”“9810”业务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2000元的奖励。对跨境电商“9710”“9810”年出口额实现正增长并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奖励。超过500万美元的,按照跨境电商“9710”“9810”年出口额每万美元给予500元标准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15家以上,纳入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方式的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或跨境B2B年在线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除外)。
10.鼓励与省内外专业第三方跨境电商服务机构开展合作,达成孵化、培训等合作意向的,按“一事一议”进行商讨。
四、完善电商配套支撑体系
11.对承担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功能的运营单位,结合其年度考核情况给予每年度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奖励。
12.强化跨境电商人才引育。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颁发省级跨境电商技能人才证书的,按2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奖励;颁发市级跨境电商技能人才证书的,按1000元/证给予培训机构奖励。
13.鼓励参加境内外电商展会。在县经信局事先备案,对电商企业年度内参加境内外展会、交流会、论坛等,境内展会给予展(摊)位全额奖励,境外展会给予8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次参展奖励不超过6万元。对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等,参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次奖励人员不超过2人,每人每次奖励不超过3000元。
14.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年度内获得省级、市级电子商务专业村荣誉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示范村荣誉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
15.对年度内纳入本地化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报送名单的企业,按要求报送企业月度网络零售情况的,给予3000元/家的奖励。
五、附则
16.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未涉及的政策,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县内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7.对存在重大安全、重大环保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和存在偷税行为被查实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18.本政策兑现涉及的相关审计费用从县级电商专项经费中列支。
19.本政策实施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享受本政策。按年度统计数据的奖励项目,自当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止;按次数统计数据的奖励项目,自政策实施日期起执行。常政办发〔2020〕52 号《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的若干政策(试行)》第9条款、常政办发〔2020〕45 号《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第5、6、7、8条款,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