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的经济发展格局,鼓励投资者落户衢江经济开发区投资创业,引导企业做大做强,结合衢江区实际,现就衢江经济开发区投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惠政策
(一)落户衢江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其用地以不低于最低出让限价标准公开挂牌出让,即衢江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为20万元/亩,衢江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为18万元/亩。若上级部门对最低出让限价标准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意见为准。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并落户衢江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的工业企业,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三)经批准设立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建设期满之日起,第一年纳税额达到3万元/亩·年以上,第二年起纳税额达到5万元/ 亩·年以上的,享受区政府财政贡献奖。基础设施配套补助标准和财政贡献奖具体办法由衢江经济开发区和区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注册地在衢江经济开发区,进行独立核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土地、厂房、设备投资,下同) 在5000万元以上(受让闲置土地新设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
(三)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无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
三、优惠政策兑现方式
(一)企业在建设期内完成各项投资,符合投资协议要求的, 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二)财政贡献奖兑现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奖励额度兑现分两次执行,即在未满约定的经营期限内,企业符合奖励条件并经衢江经济开发区初审和区财政审核后,兑现当年应奖励资金总额度的80%;经营期限达到10年、且正常生产的,再兑现累计奖励资金总额度的20%。对在原场地进行技改扩建、新增生产能力达到原有生产能力一半的企业,可提前兑现另20%的奖励资金。
四、工业企业建设期限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建设期限为1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建设期限为2年,受让土地的工业企业建设期限从土地公开挂牌成交之日起计算,转让土地或租用厂房的工业企业从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五、附则
(一)对注册在衢江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期满后,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企业实际性质不变,重新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2011年5月1日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工业企业按原政策或原投资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2011年5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工业企业的财政贡献奖执行本意见。
(三)原用地已工改商的异地迁建工业企业不列入本意见的执行范围。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1年5月1日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工业企业享受原政策期满后,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衢江经济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江区政发〔2009〕47号)自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