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扶持中药产业振兴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
中药产业是磐安最有基础、最有潜力的传统优势产业,为增强我县中药产业竞争优势,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现代中药产业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我县实际,结合《磐安县中药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8-2025)》,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实施中医药发展战略,坚持质量兴药、科技兴药、品牌兴药,按照人才、资金、技术“三元驱动”,品种、品质、品牌“三品提升”,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三化并行”,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三链融合”的发展思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江南药镇”为核心,以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中药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强链延链补链,完善产业体系,全面提升“磐五味”道地药材品牌和“江南药镇”地域品牌知名度,努力打造“国家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样板地”“全国精品道地药材生产示范地”“浙产道地优质药材集散地”。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种质资源保护
1.鼓励道地药材生产。对纳入追溯体系,集中连片种植浙白术、浙玄参、杭白芍、元胡、玉竹,单品种面积在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每亩补助1000元;对村经济合作社牵头发展道地药材,纳入追溯体系,上述单品种面积在3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给予村经济合作社每亩补助400元、种植农户每亩补助800元。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由磐安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等单位牵头开展东贝、杭白芷、浙白术等优质道地药材良种育苗基地建设。
2.鼓励林药经济发展。实施林药间作套种,对新发展连片种植面积30亩以上,并纳入追溯体系的林药经济进行补助,其中浙白术、杭白芍、玉竹,每亩补助1000元;三叶青、黄精、天麻、重楼,每亩补助1200元;铁皮石斛、灵芝,每亩补助1500元。
3.加强名贵珍稀药材引种驯化。对业主引种灵芝(大棚椴木法)、西红花、金线莲、桑黄等名贵药材5亩以上并纳入追溯体系的,给予每亩补助2000元;对驯化千层塔、斑叶兰、山慈菇等珍稀药材面积2亩以上并纳入追溯体系的基地业主和农户,给予每亩补助2000元。
4.鼓励规模化生产。鼓励“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合作社+基地”等经营模式,推进药材种植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化。对业主投资种植中药材连片面积在200亩以上,并纳入追溯体系的,每亩补助600元。鼓励开展道地药材示范基地建设,经验收合格,在享受其他补助的基础上上浮20%。
5.支持中药材社会化服务。对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中药材基地业主或农户,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推广中药材绿色发展示范,对浙贝母等中药材标准化基地实行统防统治,商品有机肥替代的服务主体给予统防统治每亩补助200元,有机肥每吨补助300元。
(二)支持品质管理提升
6.鼓励发展中药材初加工共享车间。实行无硫加工,对纳入追溯体系的中药材初加工共享服务点新购置10万元/台(套)以上中药材初加工机械,按设备购置价补助30%,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建符合中药饮片生产标准的中药材初加工共享车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对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一体化加工许可并正常运行的共享车间,给予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
7.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鼓励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加入县中药材质量追溯系统,对加入的主体自主开展追溯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的,补助研发经费的20%。对纳入追溯管理的中药材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其数据采集设备按投入额的80%予以补助,保持正常运营的每年补助4000元。鼓励县内医疗机构采购我县药企生产的中药饮片,原则上不少于中药饮片采购总额的30%。
8.加强中药材检验检测。对获得省级机构认证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机构认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级别认证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中药材检测服务,每年为磐安提供检测服务2000批次以上且年检测费达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江南药镇中药产业从业者质量联盟成员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检测重点品种、项目,补贴检测收费标准的10%;列入质量追溯体系的,补贴检测收费标准的30%。
9.加强中药品牌建设。充分发挥江南药镇中药产业从业者质量联盟作用,加强“磐五味”等中药材区域公用品牌宣传,质量联盟成员单位经审批在一定时间内可免费使用“磐五味”“质量联盟”“磐安药膳”等公用品牌。支持企业主体创牌,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称号以及“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中医药类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药博会、“磐五味” “质量联盟”“磐安药膳”的品牌营销、市场开发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引国内外中医药健康会议、学术活动、论坛在磐安举办,经审定,给予牵头单位举办经费10%—60%的补助。
10.加强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修定《中国药典》标准、《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等法定标准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主持制、修定中药材国际标准、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省级行业(团体)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开展道地药材标准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的奖励,修定的减半奖励。
11.构建现代中药物流体系。加快中医药商贸仓储物流升级,进一步加强市场改造提升,推进中药材仓储设施、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浙八味特产市场提“星”。对成功创建五星级市场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共享仓储(不含冷库),给予设备投资额20%补助。对新建2000立方米以上共享保鲜冷库的,补助80元/立方米。共享仓储(冷库)对外共享不少于三年。
(三)支持科技创新引领
12.培育中药科技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县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13.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级学(协)会在我县设立工作机构。支持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磐安分院、浙江省中药研究所磐安分所、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磐安分院等分院分所的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每年补助运行经费10万元,工作成效显著的,另行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补助,每位进站博士后给予每年2万元补助,对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重大项目补助20万元,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一般项目补助3万元。鼓励医疗机构创建中医药类重点学科,首次创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学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建科资助。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14.加强中医药科普工作。建立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浙江省中药材种质资源圃”“大盘山珍稀濒危药用植物繁育驯化基地”“国药文化城”等一批中医药科普基地,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进学校、进社区等科普宣传活动,开展中医药科普教材编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科普基地和相关科普工作。
15.加大对中药科技项目的支持。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中药产业相关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道地药材品种保护、质量管控、道地性评价、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新技术开发等科研和成果推广应用。县中药创新发展研究院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奖励;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部分用于奖励。对公益性科研单位承担的中药科技项目,经立项批准,科研经费予以全额补助。对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投入额给予3%的奖励。列入省技术创新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产品计划的,每项奖励2万元。省级新技术新产品通过鉴定,每项奖励8万元。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按1:1、1:0.5配套奖励本县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对本县选育的中药材新品种或良种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每个品种奖励10万元、5万元。
1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围绕中医药健康产业,每年制定发布紧缺人才目录。结合岗位需求,制定年度定向和委培计划,选送委托高校培养,学习期间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助2万元。加强中医药相关领域人才招引,开展院校合作,对建立合作关系的中医药院校学生来磐企业实习的,每月给予生活补助200元。对药企首次引进的中医药类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本科高校毕业生,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人才保障金”1.2万元、7200元、3600元,服务期满5年一次性补助到位。建立校企合作共同体和校企合作单位确认、公示制度,安排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县职教中心中药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委培生补助和兼职师资建设等。与我县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中医药类职业院校,在磐开办全日制教学班的,给予学员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
(四)支持主体培育壮大
17.支持中医药企业创办。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省定标准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期限内完成建设的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的中医药健康(生物医药)工业项目,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磐安县境内注册登记,且项目经有关部门备案登记或核准的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中药材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或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按15%标准补助,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按20%补助。对药品生产企业当年通过药品生产许可并投入生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对首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首次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奖励20万元;在我县创办中医药类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新城区范围内租用过渡性厂房、仓库或办公用房的,按3元/月/平方米给予3年租金补贴。
18.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兼并重组、增资扩产等方式做强做大总部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当年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次年按同口径环比增长幅度再给予奖励,增长10-15%(含)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额80%给予奖励,增长15-25%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额90%给予奖励,增长25%以上部分按地方综合贡献额10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中医药类新办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鼓励中医药企业上市挂牌,拟上市企业列入浙江证监局辅导时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时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应当80%以上投入县内企业。中医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奖励30万元。
19.鼓励新药研发。对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研究批件的,一次性奖励试验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的,一次性奖励实际临床试验费用的20%,单个药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药品生产企业开发新药,当年获得国家1类、2类、3类、4类(或5类、6类)中药新药证书或注册批件的,每件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0.开发中药系列产品。加强保健食品、药食同源产品、健康产品、中药化妆品、中药提取物等深加工产品开发。对通过研发或技术转让的方式,获得保健食品注册批文、备案文号并在磐安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种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利用中药材开发化妆品取得特殊化妆品文号、普通化妆品备案,并在磐安投入生产的,分别给予每个品种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利用中药材开发药膳、功能休闲食品、保健食品、健康产品、中药化妆品、中药提取物,获得生产许可,且在磐安投入生产,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单家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
21.支持药膳产业发展。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药膳品牌打造、市场开拓、技术培训等。经授权许可开办的“磐安药膳”门店、连锁店(加盟店)、体验中心、配送中心等,经验收合格、按规模给予3万元-50万元补助。对磐安药膳产业推动成效明显的单位或个人,另行奖励。
22.鼓励中医药类产品进出口贸易。积极培育壮大外贸出口主体,引导中医药企业扩大外贸出口,不断优化外贸出口结构,提升外贸出口竞争力,促进中医药类产品外贸出口稳定发展。吸引以中草药为原料的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知名中医药类产品进口,促进医药产业多元化发展。
23.完善市场信息监测预警平台。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完善市场交易信息、风险预警、价格指数发布平台,为广大药农、药商和药企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24.发展网上交易平台。鼓励经营主体构建第三方中药网上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对于新建电子商务平台,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入驻种植户、经营户100家以上,年平台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开展国内电子商务销售,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入驻国内第三方电商平台且当年网络零售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25.对中药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支持。江南药镇中药产业从业者质量联盟成员用于中药产业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在通过联盟确认或指定仓库确定仓单的前提下,连续支付利息不少于3个月的,县财政给予利息额50%的补助。贴息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一年一贴。对同一主体贷款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贴息资金单个主体一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已与投资机构合作或已有投资机构投资的我县中药创业投资企业,县产业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五)支持三产融合发展
26.助推“中药+文体旅游”。对于新建中医药健康文化网站、栏目或频道以及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等新媒体账号主体,宣传磐安中药产业为主的,给予平台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以磐安中药材产业为宣传重点的新媒体账号主体实际运营一年以上,阅读量超过5000万人次,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开发中药文化创意产品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中药文化、特色疗法、中药材及制剂、中药炮炙等列入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以中医药为主题的体育活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数字药园”等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基地建设,试行开展竞争性立项。
27.发展“中药+健康养生”。推进医养、康养的全面融合,鼓励社会资本和确有专长的民间、民族医药人士到磐安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老字号国药馆等医药健康产业,经审批同意在磐安注册并正常开展业务,租用经营、办公用房的,按我县同类用房平均租金的30%补助,期限3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执业医师通过增加执业注册点的方式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对名中医馆落地我县正常经营,由正高级职称以上(含)中医专家开展坐诊,每周不少于1次,省级名中医坐诊每月不少于2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老字号国药馆落地我县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建设,获得国家级、省级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森林康养基地、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附则
项目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1) 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项奖补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政策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2) 对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骨干龙头中药企业或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奖补。
(3) 文件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文件中中药材补助仅限于当年种植品种;
(5) 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