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依法纳税、上报统计数据、遵守法规,经认定的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园区运营管理的法人机构等。
第三条 市、区财政应将数字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数字经济发展扶持资金除评选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余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
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及电子商务重点企业所享受的政策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综合贡献额(指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培育奖励;
(二)企业上云补助;
(三)产业链招商奖励;
(四)企业房租补助;
(五)盘活存量资源奖励;
(六)投资机构奖励;
(七)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八)服务器托管和宽带使用费补助;
(九)高层次论坛补助;
(十)提升创新能力补助;
(十一)电子商务奖励。
第二章 奖励、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培育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综合贡献奖励: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综合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后七年按50%予以奖励。
(二)企业荣誉奖励:对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政府颁发荣誉称号(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类)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荣誉称号(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类)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高管贡献奖励: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副总以上及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总监)和技术人才(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按企业年营业收入每1000万元1人的比例确定的奖励对象,按综合贡献额(指高管个人工资薪金当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对公司董事转让本公司个人股权,按综合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六条 企业上云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补助:对软件企业购买在市区落户的软件开发云服务企业提供的软件开发云服务的,第一年按实际发生费用的全额、第二年按50%、第三年开始按30%给予补助。
(二)购买其它云服务费用补助:对企业购买在市区落户的云服务企业提供的除软件开发云服务以外的云服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
第七条 产业链招商奖励标准和条件
对国内外知名数字经济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全国互联网百强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商百强企业、全国知名智慧物流企业等),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实到资本金达500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 企业房租补助标准和条件
对新引进和培育的企业,自成立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3年的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仅限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房租补贴。
(一)申请补贴的企业,且其租用房产在经批准的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或列入市区年度盘活存量房产计划范围。
(二)综合企业综合贡献额和就业人员规模两个因素,按一定的评分办法核定企业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人均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10-15平方米。
电子商务企业,按办公用房面积1:6比例核定配套仓储用房面积标准。
企业实际租用面积高于核定补贴面积标准的,按核定面积标准给予补贴;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给予补贴。
(三)由市网络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按不同区域出台办公和仓储用房的房租指导价。
企业实际房租价格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给予补贴;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房租价格给予补贴。
第九条 盘活存量资源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盘活存量资源发展数字经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市、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的企业。
(二)上述企业从存量资源投入使用年度起,5年内房产税减免50%,土地使用税按制造业、非制造业房产税差别化减免。
第十条 投资机构奖励标准和条件
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市区设立法人机构,并参与市区数字经济企业战略投资的,5年内按综合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对上述机构参与市区数字经济战略投资的,正常退出时,按综合贡献额80%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是指按照服务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平台和服务载体,包括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检测服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终端、人工智能终端、网络安全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机构,提供信用认证、创业服务、代理服务、人才中介服务、版权交易服务等服务平台,以及为广大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双回路供电、智能园区、宽带网络通道等服务的园区。
(二)适用于经市网络经济局认定,非市区国有控股公司新建的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补助项目必须是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项目软硬件(不包括土建部分)实际支出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服务器托管和宽带使用费补助标准和条件
对企业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指基础费用,不包括增值服务费)的30%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高层次论坛补助标准和条件
对数字经济园区、龙头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承办的数字经济高层次论坛,要编制论坛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网络经济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提升创新发展能力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研发项目补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投资额300万元以上;
2.项目经专家评审,列入市网络经济局下达的年度研发类项目计划,且取得著作权或专利证书。
3.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能够合理分摊和归集各项研发支出,准确计算研究开发的实际发生额;
4.项目核心模块必须自主开发。项目与合作单位共同研发的,委外费用支出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
5.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资质认证补助(或奖励):对开展各类资质认证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1.首次通过“双软核查核定”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首次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首次通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1级认证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通过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和具有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资质审核专业人员2人以上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相关资质认证。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10人以上企业,单个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两个以上管理体系同时认证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10人以下企业,单个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补助,两个以上管理体系同时认证的给予6万元一次性补助。
每项第三方资质认证补助额不超过实际费用发生额,单个企业第三方资质认证累计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奖励标准和条件
(一)品牌奖励:对电商企业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知名品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信用评级奖励:对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A级的电商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审拨程序
(一)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由市网络经济局组织申报。凡符合本细则规定范围和扶持条件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申报,由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网络经济局。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或补助,已享受其它市区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纳入统计系统的网页页面截图。
3.企业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用房租赁费用正式票据复印件。经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备案书,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证书复印件。
6.按投资额计奖励的项目应提供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竣工决算报告。
7.企业劳动年检报表、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清单。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拨程序:市网络经济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在市网络经济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审定批准后由市网络经济局下文,市、区财政局按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下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除按照国家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将作出以下处理:由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再次申报奖励(补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有关市区数字经济企业房租补贴、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研发类项目管理等管理办法,由市网络经济局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涉及到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工业企业及相关服务支撑机构等方面政策的实施细则,由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