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创新发展现代金融业
1.鼓励产业基金落地。基金对其招引落地我市项目进行投资,且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按基金投资额的2%再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投资额特别大的,奖励政策一事一议),其中需要我市政府产业基金配套的,奖励减半。基金对我市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投资且持股期超过一年以上,按基金投资金额1%给予基金管理公司以关键人士为首的投资团队奖励,其中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合作的子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非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参股私募投资基金团队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因引进私募投资基金发生的股权转让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含个人所得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予以全额补助。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我市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的私募投资基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免费给基金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免费提供2年期约30平方办公用房。
2.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基金形成我市地方综合贡献度后(含GP、LP),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基金管理公司(即GP)高管个人在我市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
3.支持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我市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35%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给予贷款本金1%的补贴。完善科技担保贷款机制,对按照约定利率和担保费用提供科技贷款的银行风险损失,银行承担20%、科技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承担80%,风险补偿金不足支付部分由担保公司承担。科技保证保险、科技担保贷款有关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4.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等情况。
二、着力培育时尚创意设计产业
5.大力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市长杯”中国(温州)工业设计大赛等奖项项目在瑞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形成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确定,连续执行3年。新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市级工艺美术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6.促进广告业创新发展。对广告业企业原创广告作品,获得戛纳、纽约、伦敦等国际广告奖项的,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新获得省级广告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以上奖项须认定为官方举办的广告赛事。新认定的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7.引导非遗跨界融合创新。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研发资助。对传承、保护与发展我市非遗资源具有重要意义的产业化项目,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升级发展休闲旅游业
8.提升旅游产品品质。推进特色旅游产品创建,鼓励“旅游+”融合发展,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特色旅游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对通过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复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含上级奖励资金)。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风情小镇创建名录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创成省级风情小镇的给予60万元奖励。
9.大力支持民宿特色化发展。对照《瑞安市级民宿等级基本要求与评定细则》,开展民宿品质化特色化评定。被评定为瑞安市级示范型、舒适型、经济型的民宿,分别给予每个客房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 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入驻2个以上我市认可的“去哪儿”、“携程”、“同程”等知名第三方平台的民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年网络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民宿,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支持旅行企业拓展市场。对新评定的三、四、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全省五十强、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奖励。瑞安本地旅行社要积极宣传推介瑞安旅游,与市外旅行社合作实行客源互送,认真做好我市旅游地接工作。对瑞安本地旅行社全年承接市外团队一次性游览1个收费景区及1个乡村旅游点(包含及以上),全年累计达到500-2000人、2001-4000人、4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3元/人、4元/人、5元/人的奖励;对本地单家旅行社年累计接待瑞安市外游客达到3000-5000人的加奖1万元,5001-7000人的加奖2万元,7001-10000人的加奖3万元,10001-13000人的加奖4万元,13001人以上的加奖5万元。全市旅行社的“评优争先”原则上在年累计接待外地来瑞游客3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中产生。
11.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市财政预算内每年安排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项目策划、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旅游宣传、市场开发、旅游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补助和旅游奖励等。对龙头性、带动性作用明显的重点旅游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点状用地等支持。依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宾馆酒店享受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政策,金宿级以上民宿参照执行。
四、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
12.聚焦培育高技术服务业。引进或共建公共科创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20-2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新建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给予10-30万元前期建设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装修、房租等前期筹备工作。发挥好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作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给予3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13.积极培育信息化集成服务提供商。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标准化、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10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合同金额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机构按完成诊断服务个数奖励,单个诊断服务1万元(以出具智能化改造诊断报告为准);按完成初步方案设计服务奖励,智能工段2万元/个、数字化车间(智能生产线)7万元/个、智能工厂10万元/个。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的标准确定)。对我市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额度;上一年度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额度(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14.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5.引导服务业创新发展提档升级。在整合提升现有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基础上,着力打造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鼓励、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我市服务业创新发展区投资建设总部基地(含功能性、区域性基地),或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项目用地、水电气供应、财政扶持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对首次实现规下升规上的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进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工作。通过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本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分别给予20万、15万、8万、5万元奖励。
五、提升发展商贸商务服务业
16.促进贸易回归。对贸易回归企业进行地方综合贡献度评估,并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度90%予以奖励。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政策的回归企业年度贸易额需达到一定标准:内贸批发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500万元,电商企业不少于500万元,外贸企业出(进)口额不少于200万美元,兑现时间按招商协议执行。对贸易回归企业印花税由企业根据销售合同自行申报,不再实行按销售收入预交税款。对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或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贸易回归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积极为贸易回归企业创造便捷的办公环境,对回归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无偿代办制。回归企业确需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最高可按照房屋租金的100%给予补助,补助面积由引进单位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予以确定,原则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标准。租金补助采取先付后奖方式,兑现时间按招商协议执行。创建相对宽松的营商环境,实行进企税务执法报备,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进企执法的要求,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
17.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对境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我市设立中国(境内)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对在我市新注册的“首店型”总部企业,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分3年按40%、30%、30%比例发放。引进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则奖励标准提高到100万元。“首店型”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我市总部回归政策。对商业综合体和瑞安市级及以上特色(著名)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中国(境内)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店”营业用房租金给予首年租金(按市场评估价)全额奖励,分2年按60%、40%比例发放。以上奖励政策兑现不受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量控制。
18.扶持壮大会展业。在我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市场化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境外参展商超过10%的,补助比例提高10%。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我市会展企业和项目,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每个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支持类内贸展会的企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同一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展会上宣传瑞安区域产业和整体形象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给予不高于80%奖励。鼓励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赴外参会,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相关电子商务展会,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省内市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8000元,省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15000元,境外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奖励不超过3万元。企业参加经市商务局文件认定的重点支持的线上展会(国内展)的,按展位费的70%予以补助(同一展会已享受线下展会补助的不再享受)。
19.做强做优电商产业。对知名电商平台在我市设立的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分支经营机构,经认定,按实际租金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补助。对在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区(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商务局及以上单位认定的含电子商务园区、楼宇)内租赁经营办公场地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及代理运营,网页及相关设计、IT 技术支持、网货摄影摄像、电商培训等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商,按照实际租赁用于电子商务经营办公、O2O线下展示、仓配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奖励。电子商务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奖励;超出200平方米以上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元/月的奖励。租金低于奖励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租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已享受租金奖励满三年的园区不再给予该项奖励。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新列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直播电商产业基地名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网络销售额的认定以交易的流水为依据。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首次超过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培育电子商务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电商产业园区、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商类(含新零售)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创新提升传统商贸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省商务厅出台的商贸建设示范标准,成功创建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乡镇(街道)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现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给予年度零售总额同比增量部分0.3%、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其中汽车、石油及制品等零售行业奖励系数减半。进口日用消费品(含食品)超50万美元的,每进口1美元货物给予境内收货企业0.15元的奖励,每家企业补助上限100万元(该条款不受综合贡献度限制)。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三钻(二级)、四钻(一级)、五钻(特级)酒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于以前已被评为上述级别的酒家复评获得相应级别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21.开展夜间经济试点。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间特定时段、特定位置,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不影响交通秩序等前提下,适当放宽夜间广告、灯饰设置的审批,允许“外摆位”和“跨门营业”试点。夜间特定时间段(20:00-24:00),允许部分道路增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免收或减收停车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等公共区域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免收临时占道费,视活动需要可适当延长批准的活动时间,对主办方在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实行一次性许可。适度放宽经营户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22.支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中期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供应链协同创新综合体的项目主体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发县级以上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主体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入驻各级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的入驻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若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23.支持重大物流项目招商与建设。加大重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对我市引进的符合国家、省、温州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包括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且项目总投资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享受国家、省、温州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得到我市有关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
24.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25.加快重点文化企业培育。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为重点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评定重点(示范)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国家部委、省、温州市列为重点(示范)文化建设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6.鼓励发展影视、演艺和网络文学产业。对企业独立投资并在我市申报且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独立投资并在我市申报且获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电影,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独立投资创作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奖项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独立创作,由我市申报并经文化部或工信部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给予5-10万元奖励。
27.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建设。对民间资本参与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场馆建设和基本陈列给予一定补助,对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免费参观的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按陈列展览面积进行补助,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免费参观的美术馆,按接待观众人数,经文化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助,年接待观众1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补助5万元/年;年接待观众0.5万人次及以上的,给予补助2万元/年;年接待观众少于0.5万人次的,给予补助1万元/年。
八、培育发展体育产业
28.鼓励举办体育赛事。对在瑞安市范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认定后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
29.提升体育产业品牌。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温州市级体育服务业或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每年补助2万元;被评为温州市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每年补助1.5万元。鼓励发展温州市、瑞安市社会力量兴办竞技体育训练星级机构。
九、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
30.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多样化发展。对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4万元的补助。对运营一年以上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2万元的运营补助;对运营一年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评定结果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运营补助。鼓励开展适老化环境改造,对我市户籍特殊群体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及边缘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实施适老化环境改造,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补助。
31.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扩容提质。对管理评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等级评定补助。对入住养老机构且符合条件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经评估护理等级为三级的低保边缘户、低保户老人分别给予每月600元、800元的补助;经评估护理等级为二级的低保边缘户、低保户老人给予每月800元、1000元的补助;经评估护理等级为一级的低保边缘户、低保户老人给予每月1000元、1200元的补助。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内设持证运营的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护理站)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选派医护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巡诊活动,年巡诊次数在48次以上的,按服务的养老机构规模分别给予医疗机构每年1.5万元(50人以下)、3万元(50-100人)、4.5万元(100人以上)巡诊补助。
32.推动医疗康养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社会资本办医,引进和培育优质民营医疗机构,并按《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温委办〔2013〕64号)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实现医疗护理与长期照护有机衔接。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对通过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评审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省级、温州级医学重点学(专)科的,分别给予每学(专)科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