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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2
06/14
10:34

为进一步推动我镇服务业跨越式发展,促进服务规模结构和质量效益“双提升”,践行“双示范”要求,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发〔2018〕2号)和《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善政发〔2019〕33号)文件精神,结合姚庄实际,现就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1.当年度新进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小升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新注册成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当年度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第一条政策以外,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设立的服务业股份制公司,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原有服务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本条政策和嘉善县股改政策不重复享受)  

4.鼓励工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工业企业将研发、检验、销售服务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单独设立现代服务业企业的,且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在首次达到销售额的年度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人力资源公司在我镇新注册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取得县级相关部门下发的劳务派遣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平台

拟在姚庄镇洪福路191号大楼设立现代服务业集聚平台,凡是在平台内新注册成立的独立服务业法人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前提下,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按照企业对地方贡献的高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的经营运维、人才招引、科技研发等,具体政策如下:

1.对新设立的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标准计量服务、生产性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支持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商务服务、会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二个自然年度,每年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增值税地方留存增量部分奖励给企业,奖励按年度兑现。

2.为平台引入税源型服务业企业的中介机构,当该中介机构引入的企业累计一个自然年度纳税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在首次达到该纳税额的年度分别奖励中介机构3万元、8万元、20万元。中介机构及其引入公司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将另行签订协议,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3.新设立并在我镇实际开展业务的人力资源公司,按自然年度计算,按照企业对地方的贡献程度享受以下奖励政策(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500万)

三、其他事项

本意见享受政策的对象为在本镇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用良好的服务业企业。

凡当年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有证据能明确是企业主要责任的及其他重大偷漏税、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有关奖励政策。

本意见所指“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即:企业缴纳增值税金在财税分成体系中县实际所得部分,目前企业上交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为40%,如遇国家和上级部门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内,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迁出姚庄及注销公司结束经营的,将终止享受相关政策。

姚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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