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推进服务业扩大总量、提升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1.对首次被认定为服务业规(限)上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库企业第二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超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库企业第三年营业收入连续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增长超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规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首次超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量首次超5000万、3000万、1000万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量首次超2000万、1000万、500万的,规(限)上住宿餐饮、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娱乐业等其他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量首次超1000万、500万、200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档的奖励差额)。
3.设置现代服务业综合贡献奖,对综合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20-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4.每年根据企业当年经济贡献、社会贡献、行业占比等因素评定“服务业十强企业”,根据行业影响力、产业带动性、发展潜力等因素评定“服务业行业领跑十佳企业”,分别给予表彰。
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每年根据企业规模、投资、经济贡献及创新性和示范性等因素评选一批优秀文化企业,每家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6.对在本县合法经营、已开设3家以上(含)连锁门店、且当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规(限)上法人单位,给予每净增一家符合行业标准的连锁门店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7.对实施工贸分离、成立服务业独立法人、且达到入规(限)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8.对被命名为国家、省、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的省、市级文化创意园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的省、市文化创意街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9.对融资担保机构实行风险阶梯补偿,以年日均担保余额为基准,当年放大倍数达到2、3、5倍以上的,分别给予0.4%、0.5%、0.75%的风险补助。
10.对小额贷款公司投放的涉农贷款(指“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其他领域小额贷款(指单户不超100万元的贷款),按年末贷款余额给予最高不超过0.4%的风险补助。涉农贷款、困难群体的创业贷款、其他领域小额贷款不重复计算。
11.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在本县合法经营的各类金融机构实施金融贡献奖考评,具体考评按《桐庐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及社会发展评价激励细则》执行。
12.对新药研发、体外诊断试剂研发、细胞产业(指细胞存储、免疫治疗、细胞检测、临床应用)、新型医疗器械研发的健康服务业企业在本年度购置设备额度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8%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3.对新建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商场超市、汽车4S店、限上餐饮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5%和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场超市、汽车4S店、限上餐饮单位提升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对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首次被评为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升级补差。
15.附则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本县合法经营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国家、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人员死亡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当年发生因食品安全引起较大群体性事件受县以上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当年发生的因环境违法事项单次处罚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企业;当年因税收违法被税务机关处以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的企业。
本政策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有关统计数据按年度计算,由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和相关部门负责解读,原《桐庐县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条政策》(桐政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