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是国家、省优惠政策叠加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民族贸易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系列政策。根据国发[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我县新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税源类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州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我县鼓励类项目包括食品、医药、重点非金属深加工(伊利石、松花石)、高新技术、新兴环保材料、物流、商贸和总部经济项目。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三条:自行征地、自建厂房,且总投资不低于5 000万元或投资强度不低于3 000万元/公顷的项目,按不高于总投资20%的比例,自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奖励。奖金额度核定范围:以企业征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和项目建设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为核定依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率,前三年奖励进入本级财政部分等额的资金。
第四条:对入驻开发区(双创基地)的税源类项目提供标准化厂房,三年内免收厂房租金;期满后,年纳税额达到500元/平方米的,免收厂房租金;年纳税额达到300元/平方米的,减半收取厂房租金;在厂房租赁期间,鼓励企业按评估价收购厂房,并给予奖励。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对本级财政的贡献率,前三年奖励进入本级财政部分50%额度的资金。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 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开工、当年建成、当年投产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企业在安图经营期间,主板上市的奖励1000万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600万元。
第七条:新引进国内外上市企业、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奖励200万元;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安图持续经营满三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在安图生产经营的企业,每新取得一项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主导产品新发明专利在县域内实现成果转化,且新增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在我县新注册的商贸企业及发展总部经济的项目,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按对县财政的贡献率,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每年以进入本级财政部分50-80%的比例,在进入本级财政后予以奖励。其中:销售额在0.5-1亿元[含],奖励50%;销售额在1-5亿元[含],奖励60%;销售额在5-10亿元[含],奖励70%;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80%。
第十条: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高管或高级科技人才(在安图任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进入本级财政部分等额资金全部奖励本人(税前),奖励资金的个人所得税不再予以奖励。
第三章 环境政策
第十一条:项目签约后,即成立项目服务推进组,采取倒推审批服务方式,由推进组牵头,各审批部门为责任主体,全面推进各项手续办理,直至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优先为投资企业争取各类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贷款贴息以及融资支持。
第十三条:征收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给予减免,发生成本费用的按成本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企业,积极帮助申报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本着服务的原则,帮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法经营等工作,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四章 有关说明
第十六条:投资额大、投资强度高、对县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对新引进的精准扶贫项目“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其他工业类项目“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等重大项目的,“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积极帮助物流、电子商务、六大知名旅游品牌(生态观光游、异国风情游、传统民俗游、特色冰雪游、佛教文化游、健康养生游)、服务业类机构总部、金融、文化等产业项目,申报延边州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经州服务业发展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州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期间,企业更名或转让后,新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项目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现方式,按照《安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政策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将随之做相应调整;同时,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完善、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安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政策发布后,原《安图县鼓励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安招商引资组字[2017]8号)即废止。原招商引资企业均按本政策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