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招商中介机构及服务内容
第二条招商中介机构
招商中介机构是指接受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招商代理等企业、机构。不包括与高新区工作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
1.项目推动中介机构:向我区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项目投资方与我区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对接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促成项目最终落户高新区。
2.园区整体运营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物业或项目载体进行整体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招商中介服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区考察,促进项目落地,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2.招商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物业或项目载体进行整体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等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项目落户奖励
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中介服务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奖励条件
招商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方自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2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项目总投资:项目方在高新区投资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严格按投资合同履约。
(二)招商中介机构需按照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同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完成中介服务。
第六条奖励标准
招商中介机构引荐的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一)项目推动中介服务奖励
对于推动投资项目落户的招商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7‰奖励或按照引进项目使用厂房面积给予最高每平方米20元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于推动投资项目落户的中介机构,且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境内主板上市公司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对于引荐的外资项目,再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三)对提供整体招商引资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引进重大项目的自然人奖励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引荐项目备案
招商中介机构开展招商中介服务时,在协助高新区商务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通化医药高新区招商中介机构备案表》,并办理招商中介机构备案手续。
(二)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1.招商中介机构应在项目投资方与高新区签订投资合同之日起2年内提出奖励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未按照投资合同实现项目竣工),不予奖励。
2.奖励审核:商务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报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奖励兑现: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奖励资金列入全年财政预算,按照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兑现。
第八条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招商中介机构可择优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商务局负责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接并进行资质审核,拟定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合同,监督中介机构按照服务合同内容履约。
第十条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高新区根据需要,可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招商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