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指为我市成功引进境外或域外资金、项目的引资者。按其身份,区分为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
(一)公职人员: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人员及各类事业编制人员。
(二)非公职人员:除公职人员外的我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公民。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原则。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不再进行额外的资金等物质奖励;对非公职人员引资者给予资金奖励。
(二)聚焦重大项目奖励原则。对引进有规模、有效益、有突破性的传统优势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等项目的引资者给予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行政奖励由所属地政府颁发;非公职人员引资者的奖金由受益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支付。
第三条引进资金和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引进我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市的新建招商引资项目。
(二)引进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高精铝加工、纺织袜业、医药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商贸物流等我市重点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
(三)引进单体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年上缴税收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以投产达效后三年内,上缴税金额最高一年计算)的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
奖励项目类别中不含基础设施类、房地产类、公益事业类项目和增资扩股的续建项目。
第四条按引进项目投资到位额或年上缴税收额,在达到任一条件情况下,给予引资者相对应的奖励。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根据行政奖励种类,按国家规定程序申报,最后由所属地政府颁发。
(二)非公职人员引资者。
第五条市、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引资者的奖金支付,并由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引资者申领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备案。引资者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凭有效证件、项目投资者和项目承接主体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经合部门申报登记,项目所在地经合部门认定其身份后报市经合部门备案。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且仅认定一个引资者或一个引资团队。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提出申请。经备案的引资者应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所在地经合部门提出奖励申请,超出规定时限将不再予以奖励。
(三)项目审核。项目所在地经合部门根据引资者的奖励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投资情况或年上缴税收情况行初审。达到奖励条件的,报市经合局,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
(四)公示及奖励兑现。审核结果通过辽源电视台、辽源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市经合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人社部门按程序进行奖励。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合局等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招商引资奖励实施细则。东丰县、东辽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八条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奖励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谋取奖励的,经查实要予以撤销或追回,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