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投资,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重大项目是指投资者在我市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租赁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年100元/平方米或营业收入强度不低于年2000元/平方米的生产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项目。
第二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项目,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80%的额度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100%的额度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单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竣工投产和达产达效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0%、30%和40%的比例予以兑付。
第三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足5000万元,但税收强度不低于年200元/平方米的项目,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并形成税收后,比照项目单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80%的额度给予扶持。
第四条鼓励引导民营资本在我市“两区”建设标准厂房、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企业孵化器等,其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第五条鼓励活化“僵尸企业”(指长期停产停建工业企业或项目)。对购买、租赁、承包或重组“僵尸企业”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运行后形成的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00元/平方米,比照该项目年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扶持,连续扶持5年。
第六条新建重大项目从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应税额低于500万元的,比照项目年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4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比照项目年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5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比照项目年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60%的额度给予扶持;应税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比照项目年形成市本级税收收入70%的额度给予扶持。
第七条对重大项目建设期间实行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性零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
第八条新建重大项目在榆树广播电台及电视台通过广告宣传其产品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的广告费由市工信局审核提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在产业扶持基金中列支解决。
第九条认真做好进入“两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平衡生产建设条件工作,由“两区”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供电、通网络、通道路、场地平整)的标准配套。
第十条项目用地征地批复下发之日起7日内完成挂牌出让公告;用地单位报名时需提供与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10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主体清楚、建安部门提前介入的前提下,可按净地对待,允许开工建设;在及时补办建设等相关手续时可不按违法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项目投资服务平台,实行项目秘书制度。对投资项目实施市级领导包保和全程专人(项目秘书)跟踪服务,在项目选址、用地、工程建设、生产及生活(包括住房、子女入学、就医等)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提高重大项目投资者的相关待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新投资落位的重大项目企业高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高级技术人员(指总工程师)的子女在榆树市内可择校入学。
第十三条对直接引荐域外资金在我市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加工业和商贸服务业项目的中介人(可以是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额度在项目投产运行后兑现奖励(中介平台的奖励按签订的中介协议或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0元/平方米的非生产加工型项目(如一产业中的畜禽养殖业、二产业中的非制造业等)的支持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和长春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遵循上级规定。未尽事宜或其他有争议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本优惠政策由榆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同类政策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