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真正担负起打造世界级长春轨道客车产业基地的重要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从2013年起五年内,以开发区上年实际上划的市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市财政税收返还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融资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二条 开发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金市级留用部分,扣除提留的各项资金(基金)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上缴的城市配套费由开发区自行收取,扣除地铁建设基金后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赋予开发区土地收储职能,对管辖范围内所匹配的经营性用地直接收储,所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整理成本均计入土地成本。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一级国库以及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
第六条 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和项目立项审批,按程序直接受理申报、审批和核准。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给予核准,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需要省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上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开发区所引进的符合国家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技术先进,对省、市经济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经批准优先列入全市重点项目,并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九条 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力度,工信、科技等市直部门对在开发区落位的装备制造和节能减排等企业,按照《长春市工业、科技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和重点扶持。
第十条 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第十一条 鼓励域内外企业在开发区投资新建轨道客车核心零部件项目。核心零部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可在一年内分两期、每期按总价款50%缴纳,期间免收利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第四年、第五年按50%返还。从2013年起,长春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等方式重点支持开发区轨道客车零部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二条 将开发区招商引资纳入长春市轨道客车产业配套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工作范围,重点在产业招商、项目摆放、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将开发区的轨道客车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
第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宽城区要依据本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与考核监督,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作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