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政办秘〔2019〕17号)精神,结合萧县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生产经营、纳税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集聚示范园区及省级服务业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服务4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给予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可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物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成功申报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给予投资方在萧县注册的项目法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对现代物流产业的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落地项目,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升规入库。首次新增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软件、信息和技术服务业,居民、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上半年首次新增入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下半年入库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未达到规模以上,但当年纳入省调查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在10%~2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在20%~30%(含2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在30%~50%(含3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含50%)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八条 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拨款程序,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次年1月底向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2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审定通过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及时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资金由县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同一主体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县内其他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真实、完整、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资料。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违法、综治维稳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欠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者信用信息异常的,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服务业企业纳统不足1年关停的,取消或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