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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经开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2022
05/11
15:58

为延伸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链,扩大产业集群规模,提升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质量,对引进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者、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等进行界定,保证入园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特制定《宿州经开化工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凡进入园区企业(项目)。

一、基本准入条件

(一)安全准入

1.产业规划

建设项目应符合宿州经开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定位和项目“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2.国家政策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3.地方要求

符合《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宿州经开化工园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等负面清单。

4.项目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产业(政策鼓励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等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限制),亩均固投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

5.工艺技术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6.反应风险评估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7.自动化控制程度

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8. 补充条款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在委托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征求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依法依规核准;属地备案的,属地备案部门应依法依规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

(二)环保准入

1.项目应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协调,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2.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评文件预审。

(三)能耗准入

1.项目能耗评估:对项目单位产值水、电、油、气等资源消耗进行计算,并优于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或宿州市能耗强度目标。

2.依据国家节能中心《节能评审评价指标》(通告第1号)中规定,项目能源消费增量与宿州市能源增量控制目标对比值m≤3(影响程度为一定影响或影响较小);项目增加值能耗与宿州市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对比值n≤0.3(影响程度为一定影响或影响较小)。

二、优先准入条件

企业(项目)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准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鼓励类化工项目。

(二)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符合园区“双停”企业资产盘活相关规定的项目。

(四)与园区现有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五)解决“卡脖子”和进口替代问题的补短板项目。

(六)境外企业、央企、上市公司、行业龙头等企业并购、重组园区内已有化工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医药排行榜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国内外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创新型企业等投资的优质项目。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10亿元的项目,首期投资规模不少5亿的项目。

(八)投资主体系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九)对全市重大产业布局和发展具有关联性、带动性的项目。

三、限制准入条件

(一)严格限制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限制类化工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二)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天然碱除外)、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方案需报请经信主管部门审批。

(三)安全限制准入条件

1.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严格限制建设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4级的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2.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等危险工艺,硝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高风险项目。原则上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产品项目不再引进,此类项目应征询科技及经信主管部门意见。

(四)环保限制准入条件

严格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项目,此类项目应征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四、禁止准入条件

(一)严禁建设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中淘汰类化工项目。

(二)安全禁止准入条件

1.禁止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列入园区禁限控目录中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对列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文件中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按规定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建设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5级的项目。

3.禁止建设其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安监总科技〔2015〕75号)、《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推广先进与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原国家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年第19号公告)、《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内所规定的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设备的化工项目。

4.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的新(改、扩)建项目、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

五、退出管理

(一)退出机制

入驻企业(项目)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退出。

1.企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2.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3.供地后,因企业(项目)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虽已开工但无实质性进展的。

4.项目已动工,建设过程中连续停工超过6个月的。

5.项目已动工,但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施工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停止施工建设满1年,造成土地闲置;符合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定条件的。

6.厂房及附属设施完工后,6个月内未安装生产设施的。

7.项目主体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建设期6个月仍未建成,且无双方认可的项目调整计划的。

8.在建项目因业主慢建久拖等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期限6个月,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的60%或竣工投产,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投资额的80%的。

9.分期投资、分期供地的项目,首期投资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80%或超期6个月未竣工的。

10.项目竣工投产后,若连续3年生产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的50%,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设计生产指标或税收强度80%的。

11.因产能严重过剩或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连续亏损超过2年的。

12.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可研设计标准建设,造成生产工艺或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或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13.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1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15.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16.企业(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

17.其他严重违背招商引资协议的。

18.前期合法入园,后因国家政策调整需淘汰的项目。

非企业(项目)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二)退出方式

1.协商退出

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实行协商退出。企业(项目)可限期先行处置有关动产资产,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经园区管委会和企业(项目)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后,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适当补偿后收归国有;对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年限无息返还后,土地收归国有。

2.兼并转让

企业(项目)由于兼并、转让等方式自愿要求退出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运作。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等相关要求条件下,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扩张时兼并或收购区内企业,鼓励招商企业收购区内企业。园区内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兼并或收购企业仍应当履行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就履行期限可以与管委会另行协商。

3.强制退出

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的要求的,经和企业(项目)协商无效,依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实行强制退出。符合投资合作协议有关终止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及强制退出条件的企业,市场、应急、环保等部门依法注销企业相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规建国土部门将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园区管委会牵头清算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应收未收的各项税费。

(三)退出程序

退出企业为约谈、整改、清退3个步骤。

1.约谈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违规或违约具体情况,由园区管委会职能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依据部门职能,将《整改通知书》送达约谈企业,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

2.整改

企业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

3.清退

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整改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研究确定企业退出具体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四)对强制退出的园区入驻企业,追回按协议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附则

本办法由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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