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艾草产业园建设,发展艾草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艾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400万元,连续三年,支持本市境内从事艾草种植户、加工企业。专项资金优先倾斜明光艾草产业园(涧溪镇、自来桥镇)、贫困村项目和带动贫困人口脱贫项目。
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与艾草相关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创建稳产高效、生态循环、标准规范的产业基地。
(二)支持艾草收购。
(三)支持艾草制品加工。
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补标准
资金支持原则上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进行,实行一次性奖补,单一项目不重复奖补,奖补标准为:
(一)艾草种植与产业基地建设奖补标准。明光艾草产业园区(涧溪镇、自来桥镇)内,艾草种植户(含集体)当年新增种植艾草,田块杂草小于15%,每亩奖补200元;明光艾草产业园区(涧溪镇、自来桥镇)外,艾草种植户当年新增种植艾草连片种植不小于50亩,每亩奖补200元;新建基地符合市级以上奖补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奖补项目。
(二)艾草收购奖补标准。对明光市境内加工企业收购明光市境内农户种植的干艾草不小于200吨的,每吨奖补100元。
(三)艾草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标准。根据明光市境内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奖补:500万元到700万元(不含700万元)的,按7.5%奖补;7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10%奖补;1000万元以上的,按12.5%奖补,奖补金额上限为200万元。受过市其他关于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奖励文件奖补的,不再享受本扶持办法此项奖补;享受本扶持办法此项奖补,不再享受其他关于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奖励文件奖补。
(四)产品加工销售奖补标准。除按经开区、创业园和市有关奖励文件执行外,根据单个企业艾草年加工销售收入大小给予奖补。500万元到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奖补10万元;1000万元到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奖补25万元;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奖补50万元。
四、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验收条件
1.艾草种植奖补条件。奖补只面向明光市境内当年种植户,且艾草收割时,田块杂草小于15%,属地乡镇要现场验收审核。
2.艾草收购奖补条件。只对当年收购明光市境内艾草种植户干艾草的明光市境内艾草加工企业奖补,需收购票据和收购清单齐全。
3.艾草加工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条件。在明光市境内投资的土地、地面构筑物、加工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实际投资发票为准,不得重复计算。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只奖补一年。
4.产品加工销售奖补条件。在明光市境内的企业艾草年加工销售收入以当年实际销售发票额为准。企业加工销售只奖补一年。在明光市境外代加工的,不予奖补。
(二)申报验收程序
奖补扶持申报实行奖补对象申请、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审核、在镇村公示5天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认定方式进行。
(三)提供资料
1.艾草种植环节奖补需提供资料。明光艾草产业园区(涧溪镇、自来桥镇)内50亩以下小散户实施人身份证、公示、核查表(镇村盖章),一卡通发放(贫困户享受明光市产业扶贫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主体申报文本、实施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实施情况证明(镇村盖章)、实施主体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合同汇总表、实施主体申报材料、大田生产相关图片、实施主体申请验收报告等。
2.艾草收购环节奖补需提供资料。加工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收购票据清单、实施情况证明(镇村盖章)、验收报告等。
3.艾草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环节奖补需提供资料。加工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明光固定资产投资发票复印件、实施情况证明(镇村盖章)、验收报告等。
4.产品加工销售环节奖补需提供资料。单个企业艾草年加工销售收入以实际为准。加工企业申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记录、实施情况证明(镇村盖章)、验收报告等。
五、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和结果应用
镇、村负责逐户验收审核、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认定,审核合格的,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扶持名单进行奖补;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奖补。每年在次年3月份验收上年度的投资额。
六、补贴有效期
1.艾草种植和收购补贴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有效期3年。
2.艾草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产品加工销售奖补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3年。
七、其他
1.如有相关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
2.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