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认定标准
(一)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太湖县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国内外各界人士。引荐人应在项目招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项目引荐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引荐人需由县投资促进(招商)中心确认无异议方予以认可。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引荐人所引荐项目应为新引进落户县经济开发区或乡镇的、符合《太湖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确定的项目类型。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县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投资促进(招商)中心联合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或缴纳的税收为奖励基数。
二、项目引荐人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
为太湖县招商引资提供重大项目信息、协助引进项目各界人士(不含本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1.一般工业项目奖励标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00万以上5亿元以下,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后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重大工业项目奖励标准: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项目实质性开工、项目投产、项目达效(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分别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2‰分三个节点兑现奖励(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新引进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其“一事一议”程序和办法按《太湖县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执行。
4.总投资亿元以上,对地方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文化、旅游和教育类三产服务业项目原则上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研发创意、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以及其它轻资产项目按第一个会计年度纳税额地方实际所得的5‰进行奖励。
三、申报确认程序
备案:引荐人陪同客商到我县考察、洽谈,项目线索填报招商引资考核系统时须明确项目引荐人,并填写《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一式四份)。
《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由引资单位、项目单位、投资促进(招商)中心分别签字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
确认:在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进行确认盖章。
申报奖励: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后,引荐人须在满足条件后一年内,向县投资促进(招商)中心申报奖励,并提供相关资料:
1.《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备案表》;
2.《太湖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3.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县招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出具初审意见,报相应落户地按规定程序审定。 落户太湖经济开发区项目,由开发区审定并承担相应奖励资金;落户工业聚集区和支持重点发展的一类乡镇的项目(徐桥、小池、城西、新仓),由落户地审定并承担相应奖励资金;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由县财政承担相应奖励资金。
四、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