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准入并且在濉溪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新引进符合全县“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其中,新办独立选址落户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落户镇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入驻标准化厂房或闲置厂房的非独立选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符合战略新兴产业条件的项目或盘活闲置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铝基新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高效规模种养、休闲观光等现代农业项目。
第四条 濉溪经济开发区、濉芜产业园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50万元/亩;含园区的镇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亩。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及其它资源开发和初级加工项目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税收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达到上述约定条件,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前2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第七条 独立选址工业项目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并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及建成投产2年内,受益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额给予奖励;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受益财政继续给予企业连续三年的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作为奖励。
第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
三、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铝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按实际完成设备(不含模具、易损件)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兑现扶持资金。
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新购设备款(以设备发票为准)的10%给予资金扶持。
设备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新购设备款(以设备发票为准)的15%给予资金扶持。
对异地搬迁的生产设备,项目单位在提供有效权属证明前提下,由载体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据实给予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条政策和第六条不同时享受。
第十条 在本县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除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政策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美元的项目正式达产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正式达产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租赁工业地产、孵化园、创业园厂房进行生产非独立选址项目,在达到约定销售收入或约定税收的基础上,前2年免收租金,第3年至第5年租金减半,租金实行先缴后奖。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入驻企业自建多层工业厂房,按第二层200元/㎡、第三层300元/㎡、第四层及以上400元/㎡标准给予补助。宿舍、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用房不享受补助。
投资轻资产项目,在现有标准化厂房无法满足项目建设需要时,可根据项目的生产周期、劳动就业、科技含量、税收、环保等指标,在合同约定回购时限的前提下,为企业代建厂房。
第十三条 对新落户的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在地方税收收入额度内给予货物物流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连续补贴3年。
第十四条 对新落户的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在地方税收收入额度内给予企业用电、用热、用气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连续补贴3年。
第十五条 对县域内新建招商引资企业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县政府列出专项经费进行奖励,对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新增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企业进口先进机电设备生产线、整机和关键零部件,每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
第十六条 凡收入归县财政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和投产1年内全部免缴,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收取的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最低限收取。
四、金融政策
第十七条 设立濉溪县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铝基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重点用于扶持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急需引进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等。产业基金运作按《濉溪县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濉政办〔2017〕1号)执行。
五、土地政策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类和重点开放型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对采取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园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弹性方式供地。
第十九条 新办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项目正式开工后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不低于3万元∕亩的项目,实收土地开发费用5万元∕亩,每亩超出5万的部分,分两次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以下或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的项目,实收土地开发费用3万元∕亩,每亩超出3万的部分,分两次奖励。扶持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共管账户,项目主体基础出地面奖励40%,主体完工奖励60%,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六、人才政策
第二十条 对新建项目企业组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 30万元、20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 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经营管理技术人才可按《濉溪县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技术人才扶持细则》(濉人才字〔2017〕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其居住、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提供用工招聘服务,组织对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就业专项资金按照人均不低于800元的标准直补企业。具体要求按《濉溪县2017年度技能脱贫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实施办法》(濉人社〔2017〕30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的双招双引,对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科技人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濉溪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濉政〔2017〕33号)文件执行。
七、“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三条 新建固定资产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独立选址的工业项目。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非独立选址项目。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高新技术、战略新兴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八、其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发布前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由县商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