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园区定位
本意见所扶持的新型产业园,是指以现代制造业、仓储物流业与电商市场、总部经济、研发楼宇、生产性服务业等经济业态为主要集聚对象,以集约节约土地资源,统一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管理服务为一体的新型产业园。新型产业园建成后可以分割出售、出租用于企业进行生产、研发、办公、商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等经营活动。
二、集约节约用地
新型产业园用地属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2-3.5,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非生产性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三、产权分割登记出售转让
(一)对于总占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产业园项目,除园区用地内的道路、绿化等公共用地不予分割登记外,允许工业厂房、非生产性用房等参照地产管理模式进行分割、销售、登记办理产权证。按照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且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下,工业厂房产权按自然幢、单元、层进行分割销售、登记,按层分割的最小单位为3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科研用房、生产性服务业用房产权按户(间)为最小单位进行分割销售、登记。
(二)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工业厂房出售均价原则上控制在成本上浮15%以内,成本含建筑、土地、财务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对于有特殊结构要求、定位高端的,平均售价上限允许适当放宽,但幅度不得超限价的10%。新型产业园开发主体需将出售定价方案报县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入园企业购得房产3年内不得出售。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经营波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转让房产的,属地政府、园区
管委会和建设主体享有同等价格下的优先回购权。
(四)新型产业园区公共设施由投资运营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金融机构按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对新型产业园建设开发贷款进行授信,对购置房产的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按揭贷款比例不低于房产总价的50%,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二)鼓励各类投资商在园区内购置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购置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助;购置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一次性给予企业100元/平方米补助。租赁工业厂房的企业,自租赁次年起,前三年每年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50元。
(三)入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现行政策下限执行,能减免的予以减免。
(四)入园企业成长为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限上商业企业,一次性奖励新型产业园运营商3万元。
(五)鼓励社会各界、中介组织和个人推荐优质的招商资源,对引进埠外投资入园的、在约定期限内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或年度税收100万元以上且每千平方米税收不低于15万元的项目,对提供项目源头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地或项目受益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可另行出台政策扶持。
(七)按照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本意见与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并执行。奖励资金和费用由受益地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承担。
五、强化保障措施
县政府建立东至县新型产业园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县政府负责同志召集,相关乡镇、园区和县直有关部门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围绕支持新型产业园发展,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制定规划设计、产权分割等具体实施办法;县住建局研究制定备案、预售和监管等具体实施办法;县财政局(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贷款授信、按揭实施办法;有关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研究制定奖励补助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备案。
本意见由县科经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暂定执行3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