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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
2022
04/18
16:39

为加快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充分运用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助力产业链补链固链强链,促进“双招双引”,支持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参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投入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自2021年起,区财政当年新增财力在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30%比例安排政府投资基金;当年预算安排的产业扶持资金未执行完毕形成的结余,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安排政府投资基金。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于投资基金部分,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运作中的分红及基金退出后的收益中归属于财政部分,按规定上缴区国库后,区财政原则上安排政府投资基金。

2.鼓励国企出资。区建投公司要增加投资基金出资规模,同时要积极谋划, 2021年底前完成投资基金设立工作。政府科技孵化器管理机构应在2021年底前设立“双创"孵化投资基金,促进“双创”工作发展。

3. 吸引资本投资。各相关部门、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国家、省级、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接,争取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在我区设立子基金或投资项目,年度争取投资份额不低于上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在市内各县区直接投资份额的10%。各相关部门重点围绕我区产业链,以母基金为主导,积极吸引上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设立产业链发展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产业链精准招商。

4. 壮大基金规模。根据市政府要求,力争到“十四五”末,我区母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撬动社会资本共同形成基金规模超过30亿元。区建投公司及区财政局须于2021年6月底完成母基金组建工作,资金分批募集到位。

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对接

5.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发改、科技、经信、商务、金融、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投资项目情况的优势,及时向区投促中心推荐分管行业、领域内适合基金投资的备选项目。区投促中心在区直相关部门推荐项目的基础上,建立我区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库,每年择优向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推荐备选项目50个,并同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繁昌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培育。

6.建立常态化基金项目有效对接机制。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在繁各类投资基金名录。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季度组织开展由项目主体、基金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投资供需对接会,采取论坛、路演、对接等方式定期向各类基金管理人推荐项目,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形成联动合力。区直各部门要积极为基金投资提供精细化服务,全力加快基金落地投资。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机构团队

7.明晰基金运营管理主体。区财政和区属国有企业出资成立的母基金原则上以区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为主,也可择优遴选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子基金原则上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运营管理。

8.建立专业管理机构遴选机制。母基金选聘的专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合格的运营资质,完整的管理团队;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拟投资的领域内主导过5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指已成功退出且IRR不低于10%)或1个成功上市案例(不含新三板挂牌);实际管理的基金实缴总规模不低于30亿元;母基金由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运营管理的,参与设立子基金时,母基金专业基金管理机构须至少募集不低于子基金规模30%的份额;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其中繁昌区内主投领域储备项目不少于1个。子基金选聘的专业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合格的运营资质,完整的管理团队;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至少在拟投资的领域内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指已成功退出且IRR不低于10%)或1个成功上市案例(不含新三板挂牌);实际管理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须至少已取得不低于拟管理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其中繁昌区内主投领域储备项目不少于1个。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募集,子基金管理人遴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9.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母基金管理机构要因地制宜,因才施策,多渠道、多方式选聘人才,充实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员,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力量。积极建立更加灵活的薪酬激励机制,吸纳引进高水平投资领域人才,逐步提高母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管理水平。推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母基金由所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的,至少选聘1名基金职业经理人,原则上配备10人左右专业管理人员,按需到位,保持与投资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力量。

四、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10. 建立规范合理的投资模式。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母基金的直接投资重点支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母基金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企业,母基金在直投项目中一般不作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区本级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所占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区本级母基金与市本级母基金对同一支子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50%。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子基金,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1.5 倍。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最长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11. 建立政府适当让利机制。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失灵”领域项目、产业链核心环节和关键配套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性运作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事先结合项目规模及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约定让利标准,给予财政出资部分适度让利。

五、提升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效率

12.建立切实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区政府投资母基金区外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区内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研定;区外投资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区内投资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事项由区委常委会研定。上市后备企业定增跟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3.加快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进度。母基金在投项目年末投资余额(含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子基金)不得低于累计安排资金总额的70%,年度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情况核定,投资进度纳入母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合作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且逾期超过6个月的;子基金设立超过6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母基金实施退出。

14. 建立管理机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母基金管理机构投资事前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规范程序开展投资活动;母基金直接投资的新项目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实地调查,定期收集和分析财务报表。对直投项目,应履行出资人职责,掌握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对参股子基金,应及时掌握募投进度、投资方向、协议履行等情况。单个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权益损失超30%(含30%)时,管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报告,并加强项目跟踪。其中:权益损失超50%(含50%)时,应按约定启动相应措施。每年根据权益法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当年整体损益情况(母基金直投项目损益与子基金项目损益归属母基金部分合并计算),按照天使类50%.风险类30%.产业类20%的比例给予投资损失容忍度。对符合上述尽职情形,损失比例未超过容忍度范围内,且无徇私舞弊情形的予以免责。

六、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监管

15.健全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政府投资基金应按规定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并报发改部门备案。发改、财政、国资、金融、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监管。管理机构应健全财务、法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

16. 加强绩效评价管理。财政部门应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母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报送年度绩效目标及投资计划、年度终了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的基础上,重点对基金的投资进度、政策引导扶持效果和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管理水平等方面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有关考核、基金增资、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17. 强化管理机构考核激励。国资监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考核体系。母基金年度管理费根据受托管理协议,以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年化费率1.5%为基数,以年度绩效评价得分较基准得分(80分)为比例实行上下浮动,年度实际管理费率为1.5%*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年度管理费率原则上不低于在投财政资金数额年化费率1%。

18.对区级经济发展起到重大推动的基金投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定。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发布前政府投资基金已投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本区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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