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高新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高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原则。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再开发利用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处置。
3.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再开发利用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三)工作目标
集中开展高新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加速“腾笼换鸟”,处置“僵尸企业”;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形成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确保土地供应后及时有效开发利用。
二、再开发范围
本方案所指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是指高新区范围内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低效、用途不合理,项目停滞建设,连片地块多年未开发的存量工业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闲置工业土地
1.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超过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
(二)低效工业用地
1.宗地内连片空闲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或预留超约定期限的企业用地;
2.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用地;
3.其他情形。
三、再开发利用方式和程序
(一)再利用方式
1.闲置工业土地再利用方式
(1)属于政府行为造成闲置工业用地的,依法与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2)属于非政府行为造成闲置工业用地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管委会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2.低效工业用地再利用方式
(1)限期开发。对已供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开发建设;对已供竣工投产项目,其投资强度、建筑密度、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且尚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追加投资,到期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2)腾笼换鸟。通过政府主导淘汰或转移以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等为主要特征的相对低端产业、企业或某些生产环节,腾出原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等资源要素空间,继而置换相对高端的先进制造业和优质企业或先进生产环节。
(3)兼并重组。鼓励优势企业对停产或半停产的效益低下的工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帮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嫁接项目等方式,盘活存量用地。
(4)鼓励转让。对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人,鼓励其将土地和厂房转让给实力较强的企业,促进产业改造升级。
(5)依法收回。对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土地依法收回或予以适当补偿收购,重新安排使用。
(6)其他方式。
(二)再利用程序
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专项台账建立后,高新区与土地相关权益人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方案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高新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经发局。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名单及再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
2.组建工作专班。从办公室、经发局、招商局、国土规划建设局、安监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财政局明确专人,组成工作专班,由经发局牵头,组织开展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摸排、奖补资金受理兑现、低效用地盘活等具体工作。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园区低效用地“一企一档”,通过限期开发、腾笼换鸟、兼并重组、鼓励转让等方式,从根本上盘活低效用地,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中旬)。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2.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高新区低效建设用地调查工作,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台账。
3.分类处置阶段(2021年6月底前)。逐宗拟定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一企一策”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组织实施。召开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双周调度会,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区安监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查处。
五、政策保障
对严格落实再开发利用方案的工业企业,予以一定政策支持。
(一)简化土地手续办理
对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的企业,区国土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加快办理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二次招商引入的、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鼓励类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在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欠税所形成的滞纳金由财政等额补助,所缴纳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等额补助。
3.对再利用土地二年内正常生产经营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企业50%奖励。
(三)鼓励支持企业发展
对符合有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优先保障企业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所需的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等需求,优先协助支持信贷融资(担保融资)等需求,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级政策和专项资金。
六、约束措施
对再开发利用方案执行不到位或达不到再开发利用认定标准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对象;列为兼并重组重点对象;不再审批企业新增1000吨以上能耗需求;不予享受区级及以上各项扶持政策;蒸汽及污水处理费不予补贴。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限二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