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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芜湖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政策措施
2022
04/13
16:47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芜湖高新区成为建设芜湖产业创新中心重要支撑,推进“四送一服”工作,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 本政策重点支持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大数据及现代服务信息、微电子及三代半导体、节能环保及高端装备制造四大主导产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团队企业、政府性孵化器在孵企业、高新区青年创业园在孵企业及区境高校等。

3.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其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弋江区(高新区)。

4. 本政策条款除特别注明外与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叠加享受。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5.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

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所公布的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科学技术奖所公布的其他主要完成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6. 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当年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市瞪羚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高企培育备案成功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通过认定的本区企业总数达30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达20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10家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

7.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为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主体

8.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依据上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前三年60%的房租补贴。在孵企业前三年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9.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海智人才创业企业,按企业领办人学历的不同,前三年可免费提供部分工作用房(领办人为博士可免收12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硕士免收60平方米房屋租赁费),超出免费面积的用房按照孵化项目标准补贴房屋租赁费。

10. 对入驻政府性孵化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设定考核目标的,给予房租60%补贴,若完成一半考核目标的则给予30%的房租补贴。

11. 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奖励。获国家行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安徽省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芜湖市地方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提质增效

12.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3. 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

14. 企业、高校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100件的给予25万元奖励,达50件的给予15万元奖励,达20件的给予5万元奖励,达10件的给予2万元奖励。

15. 对当年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试点企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达标”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或专利评议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给予实际支出的50%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16. 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10万元。

17. 在我区注册的专利运营、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我区纳税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为本区企业开展托管服务,对签定托管协议,且企业当年专利申请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的本区企业,托管服务数达20家、40家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奖励;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我区纳税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获授权达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8. 对新认定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19. 对国内重点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独立技术转移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从第二年开始按照绩效完成情况,给予每年绩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20. 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22.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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