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筑“一核一地一中心”发展新格局,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与价值链融合创新,推动服务业高端化、国际化发展,重塑区域经济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庐阳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端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设立“庐阳区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二章 政策条款
第四条 精准支持标杆商业项目落户。对《财富》世界500强商贸商务企业,中国零售50强企业,国内销售额TOP10的综合体、百货品牌,知名外资地产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建、改造的具备国内外影响力、长三角标杆性商业综合体项目,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以下支持:
(一)落户奖励:上述知名企业首次在我区注册法人公司,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实际产生经营收入并达规入统之日起,一年内按实缴资本不超过2%给予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贡献奖励:上述知名企业在我区新建、改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投入运营并实现财务统一结算后,商品年限上零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额外给予50万、100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精准支持知名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财富》世界500强电子商务企业,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或电商园区,结合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以下支持:
(一)落户奖励:上述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给予落户项目投资扶持,按其落户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等。
(二)经营奖励:上述知名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后,年度总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截至次年兑现奖励当月保持营收增长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园区建设奖励:鼓励上述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盘活闲置厂房或利用现有楼宇打造电商园区、直播基地,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自媒体、多频道网络直播运营机构(MCN)、培训孵化机构、智能云仓、基础配套等,实现产业链协同发展,培育电商生态圈。对拥有专门管理机构,盘活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聚集电商和相关企业30家及以上,且年线上销售额达2亿元的电商园区或达4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商园区,给予当年运营费用50%的奖励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费用包括场地租金、软硬件投入、培训费用等。成功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的,给予20万、30万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精准支持国际国内高端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法律服务、财税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集聚发展,推动专业服务业国际化、高端化发展。
(一)总部落户奖励: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2020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前100名、上市企业、独角兽(含准独角兽)、瞪羚企业或全球、全国行业排名靠前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单位(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全球排名前20强或国内综合评价100强、AAAA级以上级别的税务师事务所、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强或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100强或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100名机构、咨询行业排名前50强机构或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强机构、中国设计产业100强、中国一级广告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机构、世界建筑设计公司100强或中国十大建筑设计院或中国十大建筑设计公司、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优秀商标代理机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服务类机构等),其集团总部迁址我区、在我区设立华东区域总部、一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持股50%以上),实际产生经营收入并达规入统之日起,分别按实缴资本的3%、2%、1%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高质量发展奖励:上述总部型企业新落户后,当年、次年达规并纳入统计范围,且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分别按其对应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80%、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区经济贡献达100万元以上之日起,三年内,租赁我区国有资产用房的最高可按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租赁社会产业空间的每月最高可给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须用于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区经济贡献连续三年稳定在1000万元以上,在我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企业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等(不超过4名)高管,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我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并落户的,最高可按照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安家补贴(房屋未转售、户口未迁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单位转法人奖励:对注册在我区的高端专业服务业分支机构(产业活动单位),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且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第一年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三年分别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量的10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三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四)高端管理团队奖励:高端专业服务业企业纳入规上服务业统计范围后,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且总量较上一年度每增加2000万元(其中,法律服务、财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一个人才奖励名额,按其个人对我区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高端管理团队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区的经济贡献。
(五)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运营支持:综合性、特色型高端服务业楼宇(园区)当年新引进10家以上高端专业服务业法人企业,且当年首次纳入规上统计范围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其中,新入规5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入规10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入规20家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六)高端服务业园区改造提升奖励:在满足片区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投资进行园区转型升级,改建、扩建厂房单体不低于1000平方米,总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引进的入园企业符合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引领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评估验收后进行奖励。对引入临港产业、新能源产业企业入驻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资金待入驻企业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引入智能制造、大数据、科技服务业等企业入驻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其中50%奖励资金待入驻企业达产升规后拨付。一个园区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精准支持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重大项目落户。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促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大科学装置集中区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重点支持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互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服务业项目落户,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提升产业层级。
(一)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户奖励:鼓励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海内外知名高校到我区建设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对符合我区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科技创新平台落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民办非企业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科技企业,加快科技成果在我区产业化进程,按其实际投入中试建设经费的20%,以借转补的形式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落户我区的能源等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或核心部件实现首台(套、批)突破,对被评为国际、国内首台装备项目,分别按合同金额20%、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三)高层次人才集聚奖励:对顶尖人才(两院院士、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机构院士、世界顶尖奖项或发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杰出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第一、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等)、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完成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总经理、中国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等)和青年人才(在各研究领域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皖江学者”特聘教授、在全球顶尖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一定研究经验的优秀博士人才等)在我区开办创新创业实体,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在我区购买自住房安家落户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人才安家补贴,分5年平均连续发放。向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提供适量人才公寓或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用以解决科研机构、重点企业新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保障问题。
(四)项目落地促成奖励:商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和招商运营机构促成战略性新兴服务业亿元以上重点项目或优质企业落地建设发展的,分别按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的万分之一或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运营后次年对我区经济贡献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予以额外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能源等产业,符合我区打造“未来能源谷”、建设全省“双碳”经济发展先行区战略需要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本条款上述政策额外最高增加50%的奖励。
第八条 精准支持临港产业发展。加快融入国家物流枢纽骨干网络,推进“通道+枢纽+网络”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建设,构建长三角“双循环”发展示范区,支持国际跨境电商、电子信息、物流仓储等相关物流服务和海关查验、结算中心、会议会展等临港产业发展,持续增强辐射带动力,打造区域经济新的增长点。
(一)临港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支持国内外知名冷链物流、快递物流、保税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等大型临港上市企业、总部企业来区设立华东区域总部、一级子公司(集团公司持股50%以上)、结算中心,实际运营并缴纳税收的,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含征地费用)或装修费用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产业链重点企业落户奖励:聚焦临港产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平台企业及上下游的跨境电商、供应链金融、研发设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等关联企业设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运营、结算中心落户,对购买办公用房且实际入驻经营的,从项目落地并购房之日起,分三年给予购房款3%的补贴(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并持续经营的,三年内按照同地段市场价3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供应链模式创新奖励:支持通过供应链可视化、智能化发展赋能临港产业,对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在关键节点应用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智能云仓、无人机、感知技术等,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的智慧物流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交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同一企业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可同时申请本政策中相关政策扶持资金。企业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庐阳区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企业和个人享受的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庐阳区的经济贡献,所得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和骨干人员。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庐阳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不将注册登记地址迁出庐阳区,不改变在庐阳区原有的纳税纳统义务,如有违反须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第十一条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庐阳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商务局、经信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行业属性对口承接申报和审核工作,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