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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十条财政奖补政策
2022
04/08
14:52

第一条 企业上市奖励。县财政按完成股改并签订协议、上市报备、上市报审、成功上市四个阶段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转板上市县财政补齐至15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企业上市后迁入奖励。企业上市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县财政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县财政按签订协议并完成股改和成功挂牌两个阶段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第四条 企业股改挂牌奖励。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的,县财政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企业非股改挂牌奖励。高新技术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县财政奖励10万元,其他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股改挂牌县财政奖励5万元。

第六条 企业获得直接股权融资奖励。企业引入机构股权投资的,在完成“新三板”挂牌或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县财政按到位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市挂牌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用于本县项目投资的,县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获得直接债券融资奖励。鼓励企业聚焦国家、省市重大产业发展方向,灵活运用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双创债、绿色债、碳中和债、中票、短融等开展融资,企业发债募资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的,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300万元,贴息限期不超过3年,其中县级承担的50%奖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第八条 对企业上市挂牌中产生税收的奖补。

1.企业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当年与上年度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2.企业在安徽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登记并通过验收的当年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收到证监会核准批文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报告的当年与通过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并验收年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如企业上市报备、上市报审同一年完成,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度与本年度相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相关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奖励。政府产业投资资金,优先投向有上市意愿且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重点投资纳入省级、市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设立政府新兴产业子基金,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创投、风投基金比例,合理确定返投倍数,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投资。对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奖励参照市级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险机构提供长期稳定股权债权资金支持的奖励。县财政按保险机构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十条政策》未予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享受奖补,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条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1日后新增在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比照执行。

《十条政策》由金寨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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