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办法》
舒金服〔2020〕24号
为引导和促进我县优质企业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制定以下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办法: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引进股权投资并完成股改的,县财政对股改企业给予到位投资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2.对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阶段兑现,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中介费补助50万元;企业首次在安徽证监局完成报辅导备案登记的奖励100万元;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奖励1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对在香港联交所及境(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首发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融资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
3.县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县财政奖励500万元;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并承诺不迁出的,奖励500万元。
4.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县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县财政再按照本办法第2条规定的上市奖励补助标准予以补齐。
5.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科创板精选层新增的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对在安徽省股交中心其他板块新增的挂牌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股票融资的奖励
6.对在境(国)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获得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并用于我县投资的,县财政按用于我县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7.涉及市级财政奖补的,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及县财政局初审后,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县财政奖补的,由县政府审定。
五、其他事项
8.本办法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依法依规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9.企业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1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新增在安徽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2019年11月4日后新增在境(国)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