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打造“工业强区主阵地、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根据区招商引资导则,结合金安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且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达产后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租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税收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土地价格根据类别、区位,按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挂牌价出让。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投资的工业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但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0万元。
第三条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的,参照项目用地实缴土地出让金80%的标准,给予产业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时,参照项目用地实缴土地出让金等额的标准,给予产业资金奖励。
第四条 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容积率不低于1.1、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20%的基础上,项目在协议约定建成期内建成,给予实际用地每亩1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再提高0.1,再给予每亩1万元奖励,但综合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工业项目自约定时间建成投产年度起,按以下亩均税收贡献标准,连续5年给予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金安开发区留成部分超额累进奖励,具体为:10万元以下部分,奖励50%;10-15万元(不含)部分,奖励60%;15-20万元(不含)部分,奖励80%;20万元以上部分全额奖励。为鼓励早投产,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前建成投产所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金安开发区留成部分也给予50%的奖励。
第六条 经审核同意新征地的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金安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水、用气(汽)主管网分摊费,由金安开发区财政承担;项目用地"七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通、排洪通、电讯通、气通和场地平整达到施工条件)由金安开发区管委负责实施。
第七条 租赁金安开发区标准化厂房(含闲置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年实缴税收达200元/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40%给予补贴;年实缴税收达400元/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年实缴税收达600元/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社会化厂房的价格不高于市场公允价),租赁厂房项目不再享受税收等奖励。
第八条 鼓励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并购金安开发区企业。金安开发区企业为被并购而完善手续或新设股份公司,因工商变更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资产转让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的税收金安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第九条 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或僵尸企业,实际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奖励给企业,具体办法按照《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六集管〔2017〕66号)执行。
第十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投资的工业项目,其高级管理人员、研发团队核心人员(经园区相关部门审核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100%奖励给个人。
第十一条 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投资的工业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以及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盘活金安开发区闲置资源的兼并重组类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适用于新项目,不溯及既往。由金安开发区投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