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引导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更多企业成长为行业、产业巨人,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支持技术创新
第一条 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凡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科研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第二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给予1千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
第三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登记的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科技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二章 补贴先进设备
第四条 扶持范围:企业购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数控设备单台(套)200万元以上;企业购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验设备、科研设备等单台(套)100万元以上;企业或个体户一次性购买双系统电脑横机5台以上;企业新增生产性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扶持办法:对县内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补贴,补贴额按照购置设备所需资金不超过一年期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六条 申报程序:企业收到发票并且主要设备到位后,由企业进行申报,县工信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对设备先进性、投资额、补贴额进行审核。
第三章 奖励品牌建设
第七条 对于创建品牌的企业,县政府在项目申报上给予优先安排,并帮助企业申请国家、省、市补助资金。
第八条 县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中国羊绒之都”、“中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基地”、“中国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等区域品牌进行宣传推广。
第九条 对企业自行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树立广告牌进行宣传的,给予宣传费用30%的补贴,年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30%(以年为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新申请并获得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00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行业成长性品牌、行业优质精品品牌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电子商务在全国销售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企业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以企业当年度获得的最高一级称号计奖,不重复奖励。该项资金由县政府统筹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加各种展会,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内大型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对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国家补贴后剩余部分50%的补贴。
第四章 扶持成长型企业
第十二条 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1亿元(不含),且年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款增速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列为高成长性企业,给予企业新增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30%的奖励。
第十三条 优先给予高成长性企业县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和过桥基金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对于高成长性企业经营者到知名院校进行培训,或聘请知名培训团队对职工进行培训的,给予培训经费3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20%。
第五章 鼓励集约发展
第十五条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汽摩产业园区、新材料工业聚集区,一般纳税人企业租赁1000平方米以上闲置厂房或标准化厂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年纳税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按厂房实占地计算亩数,下同),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中给予20元/平方米/年的补贴;年纳税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的,另外再给予企业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等额奖励。
第十六条 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提升企业亩均贡献率。对原有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贡献率达到7万元/亩的,给予企业新增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50%的奖励;亩均税收贡献率达到10万元/亩的,给予企业新增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
第十七条 租赁闲置厂房或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项目,生产设备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支持其他发展要素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自主运行并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技术标准发展。对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在标准正式发布后,对主持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起草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开发高端配套市场。对于县内中小汽配企业首次与合资轿车车型配套且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进行科技研发。
第二十一条 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境外市场挂牌融资,具体奖励办法按《清河县关于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若干规定》(政字〔2014〕6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取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同类优惠政策。同一个项目不重复享受县出台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符合巨人计划的相关企业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单个企业享受县级奖励资金总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展会补贴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