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进重大精细化工投资项目,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市政府《葫芦岛市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葫政办〔2020〕7号),制定此办法。
一、认定条件
本办法所支持的重大精细化工产业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以及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2.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
3.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以上;
4.达产后全口径税收贡献每亩20万元(含)以上。
二、奖励措施
1.优先支持项目用地。对重大精细化工投资项目,优先保证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对购买国有工业用地的新建企业,根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用于企业厂房建设和设备采购。按照购买的国有工业用地面积核算,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亩。
奖励方式为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一个月内预支付项目奖励款的30%,办结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后一个月内预支付项目奖励款的40%,项目全部建成投产一个月内预支付项目奖励款的剩余30%。
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应加快项目建设。如企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并不得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3.做好认定审核。待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后,由审计部门对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进行审计,如果未达到认定条件,将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并收回前期兑现的奖励资金。
三、附则
1.重大精细化工投资项目如符合葫芦岛市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奖励办法认定标准,则按照市级政策执行。两项政策不可兼得。
2.本奖励办法同样适用于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其他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3.本奖励办法“奖励措施中”一、二项不兼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解释权在葫芦岛经济开发区及市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