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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2022
03/23
10:14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我区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开工或运营)引进人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标准:

(一)租用厂房项目:租用5000㎡(含)以下厂房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低于1000㎡),奖励0.5—1万元;租用5000㎡以上厂房项目,奖励1—2万元。

(二)用地或购买厂房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2—1亿元(含)的项目,奖励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10亿元(含)的项目,奖励5—10万元。

第二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10亿元(含)优质商贸、酒店、文化旅游等(不包含房地产部分)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1—10万元。

第三条 新引进年度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超过50万元的总部经济类项目,参照地方财政贡献度的4%比例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产业集群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五条 以上享受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由盘锦市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资(绝对控股)、生产或经营的招商引资项目,符合盘锦市招商引资工作签约注册项目认定标准。单个项目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资金按照年度给予,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统计时限。开工项目手续完备并进场打桩(租用厂房项目设备进场)后奖励50%,项目竣工后奖励50%。项目引进人需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要件,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资促进中心)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涉税支出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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