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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产业园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2022
03/21
10:08

第一条 为了全力融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围绕“抓发展、促振兴”,扎实做好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加快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高新区数字产业发展,大力打造数字产业园,鼓励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符合通信技术、计算机基础技术、软件、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五个领域。

(1)通信产业链:5G运营、智能手机生产、各类信息基站建设商等相关企业。

(2)计算机基础技术产业链:芯片、集成电路、电池、屏幕、存储等相关产业。

(3)软件产业链: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应用研发等相关企业。

(4)计算机基础技术(软硬一体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传感器、物联网等相关企业。

(5)电子商务产业链:各类电商平台及自媒体应用平台。

3.申报企业须遵守相关部门管理规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入驻政策

1.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租用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备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达到0.3万元/平方米或年产出强度(年营业收入/建筑面积)达到1.5万元/平方米,享受3年免租金。3年后,如企业年营业收入持续保持20%增长,可继续免租。每年考核一次,企业未完成协议承诺额的补缴租金。

2.入驻研发中心。企业租用研发中心,从事技术研发类和软件开发类企业,年产出强度(年营业收入/建筑面积)达到5万元/平方米,享受3年免租金。3年后,企业年营业收入持续保持20%增长,可继续免租。每年考核一次,企业未完成协议承诺额的补缴租金。

(二)发展奖励

申请企业须纳入国家统计局平台填报数据,统计关系归属鞍山高新区管委会。

1.入统奖励。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第二年营业收入继续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贡献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完成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出现某一年度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完成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出现某一年度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两条中的一条,且不与其他贡献奖励政策重复享受。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期五年。

(三)固投补贴

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额的10%给予补助。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额的8%给予补助。引进的数字经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同一时间不与其他固投补贴政策重复享受。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期三年。

(四)人才建设

1.高级人才奖励。企业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35万元(含)的企业法人和高管(聘用人员以医社保缴交记录作为判断依据,下同),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2.骨干人才奖励。企业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对企业所聘用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按其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人才家庭保障。优先为高端科技人才办理鞍山市常住户口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其意愿到高新区公办学校就读。

上述第1、2条,每家企业当年获得高级人才、骨干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员工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实际贡献的合计。相关奖励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政策期三年。

第四条 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不含人才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未满足投资协议约定的,暂停政策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高新区科技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文件有效期内,入驻数字产业园企业享受以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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