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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3/14
15:28

为加强大连瓦房店市轴承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开发区(含三台、老虎屯)投资兴业,推动瓦房店市经济加快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开发区纳税义务的投资工业项目。

存量工业企业增资扩建适用本优惠政策。

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暂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产业用地政策

(一)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但应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二)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瓦政发〔2020〕20号)文件灵活采取用地供给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

凡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5,0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4%给予支持;一次性投资5,000万~1亿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支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5亿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给予支持;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投产后,经营期满一年的项目,形成地方财力500万(含)以上,从其形成地方财政收益年度起,给予连续五年的扶持政策:第两年给予形成地方财力的50%扶持,从第三年开始,以上一年度的地方财力为基数,对其增量部分给予80%的扶持。

第五条 盘活闲置企业奖励

(一)域内外企业或个人并购、盘活域内固定资产超过2000万的关停企业,独立设立企业的,每年以税收形成地方财力为标准给予50%政策支持。

(二)在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物流、制造业、互联网金融研发等行业发展,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第六条 投资建设园区支持政策

(一)加快构建“开发区+产业园区+开投公司”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和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市场化参与老虎屯镇原(工业园区)和三台子乡原(特种新材料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导入、园区运营等,在享受土地扶持政策(第二条)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第三条)基础上,所建园区10年内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益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及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二)标准化厂房建设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两层以上(含两层)标准厂房建设的工业地产开发,标准厂房可分割出租、转让和登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投资新建两层及以上标准厂房且符合集约用地要求的,对其第二层及以上生产用厂房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按50元/㎡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租用标准化厂房生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生产、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形成地方财政收益年度起,按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收益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厂房装修、设备搬运、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等,项目扶持上限为100万元。对地方财政收益超过300万的项目同时享受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飞地经济”政策

凡符合我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飞地”项目,收益分配、统计指标分配等按照《瓦房店市发展“飞地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瓦委发〔2019〕6号)执行。“飞出地”政府还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其标准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1号)执行。

第八条 外资企业项目投资奖励

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认定实缴注册外资100万美元(含增资部分)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按实缴注册资金(按实缴注册资金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的3%给予奖励;实缴注册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按照《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执行。

第九条 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针对特殊引进的人才,其在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经济贡献度奖励等方面按照《瓦房店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等六个文件(瓦委发〔2017〕15号)执行。

第十条 项目引荐人奖励

(一)对符合奖励的项目引荐人按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瓦政办发〔2019〕51号)执行。

(二)产业链招商奖励。开发区落户的媒介企业,积极引进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推动产业补链、延链协同制造、协同创新、协同发展。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还享受媒介企业每增加1 家本地配套或关联企业,且该企业与媒介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媒介企业除享受项目引荐人奖励外,还给予媒介企业10万元奖励;新建配套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则给予新建配套企业奖励5万元。以产业链条组团入驻老虎屯工业园区、三台子特种新材料工业园区的企业,最先与园区洽谈的企业确定为媒介企业。

(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企业享受的政策支持金额以该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上限。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辽宁省、大连市和瓦房店市、开发区扶持政策规定的,如果存在开发区财政配比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如违反规定条件,或未按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项目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延迟理由报开发区批准,否则不予兑现优惠政策。企业已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符合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项目,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奖励及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大连瓦房店轴承产业开发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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