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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2
03/14
10:27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办法》第二条所表述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五年内不迁出本区”是指自区政府兑现项目奖励政策起的五年。对享受政策后经营期不满五年的项目,区政府或项目所在街道、园区对已享受的政策有追溯权。

第二条 《办法》中所涉及新建项目、新设项目、新引进项目是指《办法》有效期内与区政府或项目所在街道签约的项目。

第三条

1.《办法》第六条第1款“竣工投产的新建项目”是指在《办法》有效期内与街道签约并投产的项目;

2.第六条第1款、第七条第4款所述“从第一个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是指从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一个年度起连续奖励,对第二、三年度的销售额不再审核。

第四条 对于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兑现其地方贡献50%的企业,剩余两个兑现年度实行当月即征即返。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第2款“若现有企业曾享受区级扶持政策”是指曾享受过区级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政策。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第4款,建设标准厂房的产业运营商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兑现政策。

第七条 实行土地划拨的教育康养等项目不享受固投奖励。

第八条 《办法》第八条总部经济和平台类。

1.产业扶持补贴“按其每年对地方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产业扶持”,“每年”是指《办法》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项目签订协议时,政策有效期剩余年限不满三年的,产业扶持补贴按三年计算。“单个项目”是指平台类公司,平台类公司引进的企业不再享受销售额的补贴。

2.办公用房补贴。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方可申请兑现政策。

3.为鼓励本地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在普兰店区入驻的存量企业,对其区外业务本地结算部分,按新注册总部企业给予产业扶持。

4.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企业除满足《办法》第二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2)在国内有三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3)管理的普兰店区外(国内)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1家且区外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本区结算业务,并统一清算汇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办法》第十九条引资人奖励对象中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从事招商工作的人员,平台类企业不能作为引资人享受奖励。

第十条 《办法》第二十三条申报程序、第二十四条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各街道、园区随时对辖区内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梳理,并及时告知需准备的材料。

(二)申报。企业或引资人将以下材料一式三份报至所在街道、园区。

1.普兰店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引资人)

2.投资协议(原、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实缴注册资本凭证(复印件)

6.会计年度第12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7.缴税凭证(复印件)

8.项目总投资明细(附收据)

9.固定资产投资明细(附收据)

10.建筑业增值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11.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发改/国土/城建/环保/应急管理)

12.协议中涉及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1-3月)。

1.街道初审(1月)。各街道、园区受理初审,于每年1月底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提供材料一并报送至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2.相关单位审核(2月)。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职责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回至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3.第三方审计(2月)。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销售额及相关材料、票据等进行审核,形成审计报告,报回至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4.材料汇总(3月)。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所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综合提出兑现意见。

(四)会议研究(4月)。区项目审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相关街道、园区列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五)公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研究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审批。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兑现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七)兑现。区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的街道、园区。各街道、园区根据项目审批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引资人予以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2018年符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可提出兑现申请。

第十二条 《办法》中涉及“年销售收入”是指办法有效期内每年1月-12月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十三条 《办法》中“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是指对区级、街道两级形成的贡献。

第十四条 三次产业类目的界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补贴、奖励资金以及招商引资人获得奖励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按国家税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普兰店区项目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4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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