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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集聚创新要素推动“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2
03/10
1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汇聚优秀人才,提升创新能力,优化金融服务,培育创新型企业队伍,推动产业链条化、集群化发展,构建创新要素集聚的创新创业生态和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又高又新”高质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全面执行《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做好区级政策落实工作,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洁净能源、生命科学、智能制造、海洋科技和文化创意等“1+5”重点产业。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引进培育、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做大做强;设立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市场化投融资机制,提供覆盖企业成长周期的金融支持。

第四条 政策支持对象主要为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符合高新区重点产业方向)和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高校院所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汇聚优秀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实施“海创工程”、“科创工程”,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通过资格审核和项目评审后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最低15万元、最高100万元;采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方式给予创业扶持,无偿资助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基金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产业优秀人才奖励。支持企业引留优秀人才,打造骨干团队。每年遴选一批由重点企业推荐、符合《大连高新区紧缺人才目录》的优秀人才给予奖励,标准为:税前年薪20万元(含)至30万元之间,奖励3万元;税前年薪30万元及以上者,奖励5万元。分两年支付。

第七条 企业人员增长补助。支持企业引育人才,壮大规模。对年度人员净增长30人及以上的重点企业,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工作补助。

第三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新发展。对未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年度研发费用达3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企业第一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200万元以上,按实际发生额的5%、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和科技服务机构发展,经评审,企业可获得最高10万元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第九条 高端创新平台扶持。大力引进高端创新资源。支持通过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认定的企业和高校院所在区内建设高端创新平台,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标准为:按照租用办公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房租后补助;根据年度创新成绩,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经备案,对企业建设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实验室(技术平台)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按照年度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三年内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扶持。培育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重点企业自主或联合区内其他中小企业及高校院所,围绕关键领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与前瞻性应用创新。经评审,根据研发目标、投资计划及联合协议,对两年内研发投入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照当年企业自主研发投入计划的20%、协议投入计划的25%给予补助,两年内最高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创新孵化载体扶持。支持双创孵化高质量发展。对新建优质孵化载体,按照租用场地面积的50%、最高200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装修后补助和第一年房租后补助(每天每平方米最高1.5元)。对备案认定的孵化载体,按照孵化企业的数量、质量及融资额等业绩考核结果,每年择优最多10家,给予最高300万元/家奖励。

第四章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扶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大连高新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设立子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扶持。引导基金对单个子基金投资原则为:出资额最高1亿元,占比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子基金对区内企业投资规模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单个企业直接投资原则为: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 企业股权投融资奖励。激发区域投融资活力。对新设立或迁入的投资机构,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实际到位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区内投资机构12个月内新增区内投资额(投资期限满一年及以上)满5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每增加3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获得的500万元及以上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单笔融资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 科技信贷融资补贴。降低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成本。对重点企业新获得的期限为6个月及以上贷款,按利息额的50%给予后补贴,每家年度补贴最高30万元、最多2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知识产权评估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最高10万元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企业境内外上市奖励。支持企业多层次市场直接融资。拟上市企业经备案后,根据企业情况按两种方式之一给予扶持:自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股改增加部分不计)的100%计算,上市当年不享受,五年内未上市,以上奖励资金需返还;或股权投资扶持,单个企业直接投资额最高2000万元,占比不超过总股本的30%。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含境外红筹上市)后奖励6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进程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企业借壳上市、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并迁入区内的,奖励600万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项目,按两年内实际投资额的1%、最高100万元奖励管理团队。

第五章  加快产业壮大

第十六条 高成长型企业扶持。培育高成长型企业队伍。自企业通过省级以上备案年度起,或新引进高成长型企业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瞪羚类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参照年度区级贡献增量的100%计算,独角兽类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每年扶持最高300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潜在瞪羚10万元、瞪羚和种子独角兽30万元、潜在独角兽50万元、独角兽100万元。

第十七条 大企业平台化发展奖励。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引进平台型龙头企业,支持各类大型企业在园区开展平台型业务,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对其孵化的企业首次入选高成长型企业或引进高成长型企业给予奖励,瞪羚和独角兽类企业每家 30 万元、潜在瞪羚企业每家10万元。

第十八条 优质企业发展奖励。支持各类优质企业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做优做强。对新引进企业,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发展奖励,资金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计算;对区内已有企业奖励额度参照其年度区级贡献增量计算。奖励标准为: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比例50%;区级贡献或增量达到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比例60%;区级贡献或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比例70%。

第十九条 高端生产型企业扶持。支持重点产业企业高技术产品产业化。对重点企业新购置200万元及以上关键生产设备,或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无尘(无菌)生产车间(通过标准认证),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生产的5G、第三代半导体、新能源、生命科学等高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企业研制的二、三类医疗器械获批,按照该产品前期研发费用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出口业务奖励。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年度出口额(8523项下报关)给予奖励,每出口100万元奖励1000元;对其他贸易出口企业按年度出口增量给予奖励,每出口35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35万元部分不计,奖励额度最低3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文化创意企业扶持。培育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上,或新迁入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连续三年扶持,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下的,资金额度参照区级贡献计算比例为第一年70%、第二年60%、第三年50%;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执行本政策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产业楼宇服务奖励。提高产业载体空间供给与服务能力。经备案,对可租赁商务办公面积达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产业楼宇,入驻符合重点产业方向的企业和孵化机构租用面积达到已出租总面积(公用和配套服务面积除外)的70%及以上的,给予运营方奖励。奖励额度参照此类企业(含孵化机构内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增量之和的10%计算,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建立市场化招商合作机制。对与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机构签署招商合作协议的单位引进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两年内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社会资本投资合作。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土地除外)的20%参股或以其他方式共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及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扶持奖励额度(含上级政策区级承担部分)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级贡献总额的75%为上限(特殊约定除外)。对拟上市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可视情况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同类项目扶持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签署“一事一议”扶持协议的企业遵从协议约定。签署承诺书的企业违诺须退回所获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大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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