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试行)
(2018年1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推进大会精神,促进优质资源、优质要素、优质产业加速向开发区集聚,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总部落户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全县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鼓励创业创新、奋力创优创造为要求,以吸引境内外总部企业和培育壮大总部企业为重点,以政策配套和制度建设为保障,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推动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鼓励引进的总部企业
(一)支持重点
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以及行业领军企业等到太谷经开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开发区的总部性企业。
(二)认定条件
1、2018年以来在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太谷县缴纳税款,有分支机构的,须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税款。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
5、年度入库税收在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6、总部企业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本区迁出,不改变在太谷县的纳税义务。
三、认定分类和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需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审计报告(合并);
4、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
5、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二)初审
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职能部室召开主任(扩大)会议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复审
通过研究初审的企业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统一授予证书。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计算。
四、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扶持
(一)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企业达到认定标准年度起(以认定文件确认为准)5年内,按下列三档,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扶持。
实际缴纳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上缴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实际缴纳税收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其实际上缴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扶持;
实际缴纳税收3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实际上缴的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扶持。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同时发生的,按其奖励额度高的予以奖励,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二)配套服务
注册入驻太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部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在五年内为其提供免费办公用房,如企业自行租用办公用房的,在五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完善总部企业高管和员工及其子女在落户、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服务机制,享受本地实体企业同等待遇、政策支持,促进人才、信息、技术资源集聚,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商务环境。
五、兑现奖励
总部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太谷经开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兑现上年度企业的奖励工作,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县税务局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扶持政策兑现方案,于下达部门预算前报县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六、监督管理
1、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经查证属实,不予认定或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2、本县原有企业在开发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有减资行为的,须及时向经开区管委会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证书。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年度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经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或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已享受奖励政策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6、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7、本办法由太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间若遇国家财政体制和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并另行制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