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鼓励符合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规划的企业入驻,进一步发挥开发区转型升级发展的主引擎作用,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积极指导协助入驻开发区企业享受中央、省、市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推动政策有效落实。
第二条 基础设施配套。入驻开发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七通一平”(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燃气、热力及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投资中介奖励。对直接引进高平市以外资金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中介人不包括投资方、受益人和政府承担招商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项目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奖励,单个项目中介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税前)元。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中介人,给予5‰的招商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中介人,给予6‰的招商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中介人,给予8‰的招商奖励。
经认定为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追加奖励1‰。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该奖励采用累进制计算。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在开发区内厂房、设备投资、土地价款的总和。
1、对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部分,竣工投产后按该部分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竣工投产后按该部分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土地优惠扶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项目,从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列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1、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进行支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60%进行支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80%进行支持。
对亩均投资强度达25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10%进行追加支持。对亩均投资强度达3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地方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进行追加支持。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对于入区新建项目,投产三年内,根据企业对本级财政实际贡献给予税收贡献奖励,扶持企业发展。该奖励采用累进制计算。
1、年度纳税总额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按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40%奖励企业;
2、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本数)的,按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50%奖励企业;
3、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奖励企业。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从企业设立当年起连续两个完整年度,对年薪15万元以上的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两年后企业年度实缴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当年度对年薪15万元以上的人员继续奖励。
第八条 总部经济奖励。新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从设立第一年起,根据企业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该奖励采用累进制计算。
1、当年实缴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本数),按企业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40%奖励企业;
2、当年实缴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按企业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60%奖励企业;
3、当年实缴税收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额的80%奖励企业。
4、对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人,当年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当年本级留成税收总额20%的招商奖励。
第九条 基础设施奖励。租用生产、办公用房的项目,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根据亩均税收贡献度减免,具体实施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十条 股权扶持。开发区设立10亿元产业振兴母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扶持。
第十一条 招才引智奖励。
(一)引进在高平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市人才领导小组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
(二)引进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安排入住我市“梧桐苑”公寓,市政府并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三)为引进的高素质企业人才提供拎包入住住房保障,企业团队中有博士或有研究机构的,在高平工作期间,为其研究团队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博士人员提供80㎡住房,院士人员提供120㎡住房。
(四)给予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来高平创新创业的,项目落地后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给予安家费;项目落地三年后纳税额累计达到200万元在高平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购房补助。
(五)给予引进的两院院士到高平建立院士工作站并经市政府考核合格的,给予20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大胆复制借鉴全国各类先进地区既定政策,先行先试,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高平市内投资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技改项目不在范围内,本政策解释权归高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关程序、流程和实施细则,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