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心城区开发区可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江西省开发区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出台,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建成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开发区是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主战场、主力军,现有的107家开发区,投产工业企业数占全省70%以上,工业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高新企业数占全省80%以上,对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群发展、节约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开发区的智慧化、绿色化、服务化,提升开发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管理水平,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
推行多层标准厂房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开发区应当加强产业集群建设,明确主攻产业方向,通过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等措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集聚发展。
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对开发区内的闲置用地依法处置。对开发区内的低效等存量建设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进行再开发。
开发区应当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共建共享。鼓励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中心城区开发区可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设立与整合方面,《条例》提出,开发区的设立、升级、名称变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调整,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条件。
开发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者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形成各具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
根据开发区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和城市化进程需要,位于中心城区、工业化比重低的开发区,可以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开发区综合考评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等考核结果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者无法整改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探索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管理与服务方面,鼓励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专项资金应当向开发区倾斜,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各类基金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开发区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基金规模动态补充机制。
创新开发区选人用人机制,鼓励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管理模式,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人才签证、停留与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探索实行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直聘制度。
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开发区管理机构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对受理的权限范围外的审批事项,负责统一向审批部门转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发区可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集中承办审批事项。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