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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启僵尸企业出清快速通道 打包选管理人
2017
08/16
10:22

广州开启“僵尸企业”出清快速通道

广州中院集中裁定104件国企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隋岳 范晓玲 8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该院刚刚集中裁定受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据悉,该104件案件中涉及广东省属企业15家、广州市属企业89家,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34831.07万元、美元1821万元、澳元560万元。

广州中院首次以“竞争+打包+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并同步进行网络直播,标志着目前为止全国最大规模“僵尸企业”集中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广州中院通过集中裁定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机构、集中公告的方式统一推进该项工作,开启了司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快速通道,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62宗破产及清算案在审

广州中院介绍,当前广东省、广州市正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存有大量的国有“僵尸企业”,其中既包含广东省属企业,也包含广州市属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原材料、劳动力等社会资源,债权债务关系多年处于僵持、待定或中止状态,影响了社会财富的正常流转和价值增值。

根据《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到2018年底,广州的“僵尸企业”(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要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采取破产清算、剥离重组、委托管理、债务重组等措施退出市场),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这就需要企业退出机制更加畅顺。

广州中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优化配置资源、走出经营困境,帮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释放闲置的人力物力,是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广州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2017年以来,广州中院受理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共计123件,是去年同期的近9倍。目前在审的362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涉及国有“僵尸企业”193家,占在审案件总数53.31%.其中,涉及央企下属企业1家、省属企业69家、市属企业123家。

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周焕然向记者介绍,广州国有“僵尸企业”数量大,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先批量后个案的“三先三后”处理思路,推动“僵尸企业”分批有序进入司法清算程序,可有效避免收案激增冲击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

同时,广州中院尽量简化审查流程,创新采取“少听证、减环节、作标识”的方式审查,将该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尽可能压至最短。

周焕然介绍,广州中院本批集中裁定受理的104件“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即是通过快速通道裁定受理的试水样本。该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为后续案件审理提供参考范本。

“僵尸企业”打包选管理人

“僵尸企业”司法清算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管理人是关键因素之一。广州中院先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定25家管理人(其中5家备选)。昨日发布会上,首批进入破产及强制清算程序的104家“僵尸企业”被打包成20个“管理包”,广州中院从入选的20家正选管理人中随机摇珠选定管理人。

据悉,这是广州中院首创的“竞争+打包+摇珠”管理人选定方式。针对“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以竞争方式确定“僵尸企业”管理人遴选范围,保障参与竞争的管理人有意愿、有能力参与“僵尸企业”清算工作。再依照“僵尸企业”自身隶属特点以及案件承办人情况对案件进行打包捆绑,形成每个包含5个左右“僵尸企业”数量不等的整体“管理包”,以提高管理效率。最后通过摇珠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管理人。

同时,广州中院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用了个人管理人名册,在竞争选拔时优先考虑执业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个人管理人,以个人参与、个人授薪、个人负责的方式充分发挥个人管理人的潜能,为培育专业、成熟的管理人队伍打下坚实基础。

为了提高管理人对“僵尸企业”的清算效率,广州中院也集中选定审计机构,并创新采用“打包+摇珠”的选定方式。

解读

律所可申报破产企业管理人

据广州中院副院长吴筱萍介绍,该院本次集中裁定受理的104件国有“僵尸企业”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成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总结起来具有集团性和三无性的特点。

吴筱萍称,集团性是指该批“僵尸企业”中的若干个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同一国有(集团)企业,同属于该(集团)企业下面的二级、三级企业。三无性是指该批“僵尸企业”基本上无资产、无账册、无人员,能够节省资产处置流程,简化审计环节,无需安置企业职工,可以适用“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快速通道。

南都记者在104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国企名单中发现,这些“僵尸企业”涵盖钢铁、粮食、食品、船务等多个门类。

按照法律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广州中院介绍,在广州地区注册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含从事清算业务的相关清算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广州地区的分支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报管理人。

在昨日的摇珠现场,金鹏、国信、大成、中伦、广信君达等知名律所均有参加管理人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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