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此前,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对此,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这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外媒和机构频频抛出所谓“中国对外开放停滞,投资环境‘恶化’,对待外企‘不公’”的言论,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正在恶化。很明显,这类以偏概全的言论不能反映中国投资环境的全貌。一直以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据了解,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将改变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的管理模式。专家表示,这不仅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理念,也充分展现出中国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的决心。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将大幅提高外资准入开放度和便利度。”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这将使在华外资企业面临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比过去更规范、更透明、更公平。
关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发展改革委、商务部10月8日发布的公告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将实行备案管理。
发改委、商务部表示,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改革,并配套施行相关措施,有利于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将开展《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在世界经济整体增长放缓、全球复苏乏力的大背景下,我国吸收外资仍保持了相当的水准。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吸收外资增长6.4%,今年前8个月增长4.5%,连续24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实际利用外资首位。据中国美国商会调查显示,超过60%的会员企业将中国列为全球三大投资目的地之一,68%的会员企业有扩大在华投资的计划。
“无论是杭州的G20工商峰会,还是厦门的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跨国公司都积极踊跃参会,这些现象都表明了多数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信心。”沈丹阳说,这种投资信心,源于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国务院各部门共取消和下放618项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此外,上海等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由最初的190项特别管理措施缩减到现在的122项,而且还要进一步压减。
“对于比较在乎优惠政策和想挣‘快钱’的外资企业,他们可能感觉中国的投资环境变差了,但是对于真正有眼光、有竞争力、愿意在中国长期发展的外资企业,他们会感到中国的投资环境变得更好了。”沈丹阳表示,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积极有效吸收外资的方针,保持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外资企业的关切,不断营造更加公平、更为透明、更可预期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