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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免多项税收 四川政策全国推广
2016
10/11
09:55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对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免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在内的多项税收。该项政策是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研究探索财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授权我省开展先行先试。我省积极开展了制定方案、模拟运行、分析测算等研究探索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决定直接推广,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孵化器将享受3项税收优惠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川已第一时间落实到位

“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孵化器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选择上述税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定位精准,能够切实降低孵化器税收负担,放大政策优惠的投入产出比。”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提前做好了充分准备,已在第一时间将政策落实到位。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院长李建军认为,该政策出台有双重意义,一方面,该政策从授权我省先行先试直接变为同步推广到全国,标志着四川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财税支持政策上积极探索,契合了我国当下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相关工作的高度认可;另一方面,孵化器是“创造企业的企业”,是创新创业的重点要素,给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免税,体现出财税政策的“撬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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