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四大自贸试验区已试行一年多,“法规冲突”问题曾令自贸区监管者们颇为头疼,而现在这一问题有望解决。
日前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4件国务院文件和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一些条款,总体调整方向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自贸区可以暂停实施上述条款中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制。即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解决了负面清单制度与现行法规文件之间的冲突。
解决“法规冲突” 为负面清单制度扫除藩篱
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自贸区中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而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外商投资的监管散落于多个法规和文件中,呈现一种“碎片化”状态。四大自贸区开始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后,受到了这些“碎片化”法规的掣肘。
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负面清单以外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但是我国现行“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仍规定须经过审批。又如,负面清单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这一限制类中不含摩托车,但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却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
“法规冲突”使得自贸区监管者们在推进工作时无所适从。在今年5月于天津滨海新区召开的《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研讨会上,四大自贸区代表全到齐,探讨最多的也是负面清单制度与现有法律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希望国家从立法层面,统一解决“上下内外”法规监管碎片化的问题,是自贸区监管者们的共同诉求。
而在国务院宣布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这些相关法规文件后,“法规冲突”问题可迎刃而解。“这给四个自贸区对于外商投资监管的进一步创新创造了条件,使自贸区能更好的发挥试验田的作用。”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改革开放处处长张焕波对中国网财经表示,“试验效果好的基础上,再从国家层面提炼、再在全国推广。”
自贸区内外商可独资经营范围更广
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的有关法规、文件中,还包括多个产业政策,例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盐业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政策法规中一些超出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限制措施,被暂时停止在自贸区实施。
据梳理,经调整后,在自贸试验区中,多个产业放开了限制,外商独资经营的范围比之前更广了。比如,将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矿井瓦斯利用;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等等。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可以重点关注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钢铁企业和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两条。为了吸引更多外资进入,四大自贸区再次迎来文件和政策法规调整。
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在四大自贸区内暂时调整18部行政法规和4件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共计51项调整事项。
此次调整事项主要涉及到两大方面的内容,即关于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多项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以及对钢铁等多个领域开放,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
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毛艳华认为,自贸试验区很多好的制度创新还需更细的配套措施出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后,常常遇到“大门开、小门不开”的障碍。
而这一次的法规调整,则为自贸区更好的运作铺平了道路。
外资管理与国际接轨
此次调整事项中,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多项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外资企业资本重大变更、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外资出资方式审批,以及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审批、外资企业终止核准等事项,均由此前的审批改为备案制。
记者发现,对于外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均适用于上海、天津、广东和福建四大自贸区。
对于这一调整,上海财经大学自贸区研究院秘书长陈波认为,在外资的管理方面,此次有多项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调整之后对于外资企业的管理与国际接轨,也更加宽松,能够对外资企业进入自贸区起到促进作用。
而在上海自贸区研究协调中心秘书长徐明棋看来,针对自贸区,国务院层面还有很多对投资的各种各样的管理,各部委也有对外资投资领域的审批、审核。“现在如果按照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来管理,那么所涉及到的行政法规和条例在自贸区内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也是进一步推动自贸区投资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的落实。”
在分析人士看来,这次在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能够在操作层面上更符合自贸区改革的要求,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在吸引外资上进展良好。根据商务部7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1-6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3402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2.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417.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1%。6月当月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31家,同比增长8.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8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7%。
四大自贸区在吸引外资方面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商务委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增外资项目1231个,合同外资226.72亿美元,实到外资23.99亿美元,分别占全市的46.1%、65.9%和27.7%。
多领域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除了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决定》还对钢铁等多个领域进行开放,允许外资独资或控股。
其中,允许外商独资的领域包括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不包括台湾地区)等。
而允许外资控股的领域则包括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此外,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仅在上海自贸区内适用,而第25项对从事农作物(粮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种选育(转基因除外)和种子生产(转基因除外)的两岸合资企业,暂时停止实施由大陆方面控股的要求,但台商不能独资。目前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福建自贸区。
陈波认为,开放的领域主要还是集中在制造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这跟国家目前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方向相一致。而对于演出经纪等上海在2013年负面清单就已经提出,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领域,这次也作出进一步要求,文化领域的开放也有望更进一步。
在分析人士看来,此次可以重点关注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钢铁企业和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两条。
陈波认为,允许外资独资钢铁企业的设立与目前产能过剩的形势有关,引进外资能够起到提升钢铁质量的作用,也是希望外资能够更深层次地参与到国内的转型升级。粮食收购的开放,则体现了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求,同时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为对外高水平的投资协定谈判中,农业领域的谈判做准备。
陈波指出,此次调整可以理解为是2015版负面清单的延续。“这次所进行的调整还不足以形成一个新版本的负面清单,但对2015版负面清单则有所改进,对负面清单中一些没有很好实施的项目也有进一步要求,更具有可执行性。”
他表示,实际上这些开放领域都不在负面清单的限制中。“负面清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和困难,之前我们是摸索负面清单,现在是要有更多可执行的东西,这是从去年到今年我感受到的变化。”陈波说。
徐明棋则指出,目前,国内的很多法规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衔接。此前,四个自贸区有很多不衔接的地方,现在就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集成,将来自贸区内的投资管理体制的试验可以更加容易地往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