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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只降不升”
2016
05/05
17:55

央广网福州5月5日消息(记者葛朝兴 通讯员魏文忠)“哪怕甲方只供应一颗螺丝钉,建筑企业也可以按照3%的低税率征税,因此可能省下几万元税款。”在近日福州市国税局举办的建筑企业培训会上,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林飞的一席解读,让很多担心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林飞说,有些建筑企业担心营改增后税负会大幅上升,这主要是对政策的误解,虽然建筑业名义税率由营业税的3%提高到增值税的11%,但营改增后,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只会下降不会上升。具体到每家企业,情况可能不一样,但只要理解并用好政策,适应税制,正常情况企业税负并不会上升。

林飞对建筑业的营改增政策进行了解读,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计税,这部分纳税人税负全面下降,大约下降0.1个百分点。“同时,这次改革充分已经考虑到了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对建筑行业营改增采取了几项特殊的政策,可有效解决部分建筑一般纳税人税负上升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关于甲供的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个甲供政策容易被建筑企业忽视,但实际却很重要!”林飞如此强调,“很多建筑企业都可以享受此项特殊政策。”

他解释说,所谓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通俗地说,甲供就是由业主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施工。

“很多建筑企业也注意到了这个甲供政策,但是往往会认为自己不是甲供工程,不符合这个条件。”林飞说,“文件并没有对甲供的金额、比例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限制,甲方只要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材料,不管比例、金额多少,哪怕只提供一颗螺丝钉,也符合条件,可以选择3%的征收率。而且甲供材料金额不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建筑企业税负将只减不增。”

林飞举例说,假设一家建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当月共取得施工价款600万元,购买钢筋水泥等花了234万元(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4万元),同时主业提供了价值约10万元的材料(材料的品名、数量、金额等已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营改增前,企业要交营业税600×3%=18万元;

营改增后,如果选择11%的税率计算,企业要交税=600÷(1+11%)×11%-34=25.5万元,比原来营业税要多交7.5万元;

因为这家企业提供甲供服务,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要交的增值税为600÷(1+3%)×3%=17.47万元,比原来营业税少交了0.53万元,比按11%税率计算少交了8.03万元。按照甲供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企业得到的实惠显而易见。

林飞说,甲供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少部分建筑企业税负上升问题而实行的特殊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企业测算后认为抵扣项目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负更低,或者更有利于企业发展,也可以选择适用11%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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