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出台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9月29日,青海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加大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的支持,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大众创业创新,促进社会就业。近期,省财政已筹措资金3000万元,对青海省部分中小企业创业园等平台进行扶持。
《意见》明确对六个方面予以支持。一是加快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对因建设创业创新基地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孵化园等通过地方特色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阶段性入股方式给予扶持,并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标准。二是强化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无偿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产品推广、研发设计、会展服务、数据存储和人才培训等专业化优质服务。三是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小微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积极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四是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综合利用业务补助、奖励和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不断提高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新业务和新模式,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鼓励担保机构与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孵化园等之间的合作与协作,推进小微企业多渠道融资。五是支持小微企业壮大发展。支持“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发展,每年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制造业小微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支持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开展产品质量认证等,不断提升竞争能力。六是推动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小微企业建设信息化示范企业;鼓励初创型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市场;引导成长型小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发展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催生的新型业态。
《意见》强调,对已享受其他类似政策补助的小微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记者/卢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