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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 明年起实施
2015
09/29
11:45

原标题: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停止项目审批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办法规定企业出现30种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不同,将会受到限制或禁止进出口、停止项目审批等16种惩戒措施。

30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

办法规定,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适用该办法,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的失信行为分别为商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违约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合同义务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发布虚假、夸大等违法广告;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15种行为。

政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偷、逃、抗、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提供、公布不真实生产经营统计数字;以虚假申报材料等方法骗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等9种行为。

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以及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6种行为。

分等级采取16种惩戒措施

对于上述失信行为,根据造成后果不同,办法将其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也不同。

被处以行政警告处罚;被处以较小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下行政处罚;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3个月以内;发生一般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等11种情形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暂扣许可证或暂扣营业执照处罚;被行政机关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处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者发生较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等13种情形的,属于较重失信行为。

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处罚;被处以特大数额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认定拖欠或欠缴劳动者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6个月以上等17种情形,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在惩戒措施方面,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受到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荣誉称号等4种较轻的惩戒措施。

对于出现较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在采取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基础上,增加“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资质审核、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等3种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对于严重失信企业,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增加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年检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有关申请资格;停止新增项目审批和核准、备案、用地审批等9种惩戒措施。

失信企业有机会修复信用

办法规定,企业对失信行为程度认定或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认定或决定的单位申请异议处理,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最终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等级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信用修复并不去除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在企业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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