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
湖南永兴经济开发区
编号:PKD-888
  • 区县级
    园区级别
  • 经开区
    园区类型
  •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园区载体
  • 五通一平
    基础设施
  • 规划面积 10平方公里
  • 建成时间 1992年12月
  • 招商载体
    土地,厂房,仓库,楼宇
  • 产业集群
    冶金铸造
  • 园区地址 湖南-郴州市-永兴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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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土地平整

道路

给水

排水

供电

通讯

园区介绍

湖南永兴经济开发区于1992年12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体改字[1992]154号文件)批准成立,原名“湖南省永兴三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翌年3月,郴州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郴地机编字[1993]03号文件批准成立永兴三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副县级行政管理机构。8月,中共永兴县委以永会发[1993]16号文件批准成立永兴三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9月,正式成立管委会并挂牌运作。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社会事务、规划建设、经济发展部和联络引进部。其主要职能是对永兴地域经济特别是县城建设进行技术性开拓式规划发展,对各开发项目实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2001年4月13日,永兴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永办发[2001]17号文件)将原属城关镇近3000人口的水南、便江两个行政村划归开发区管理,并把两村过渡为居民委员会。同年5月,开发区人武部、财政分局、城南派出所等职能机构相继成立。2006年经国家发改委第七批审核批准予以保留(湘发改函[2006]126号),更名为“湖南永兴经济开发区”。

1、园区定位与主导产业:

永兴金银冶炼已存在300年历史,如今金银冶炼技术日益更新,更加科学和成熟,2008年白银年产量1940吨,占全国白银产量三分之一强,黄金6.7吨,2003年长沙第四届中国国际白银年会获得“中国银都”称号。以永兴白银产业优势为依托,开发区定位发展壮大贵金属循环经济,大力实施“银都发展战略”,将贵金属产业做大做强做精,走特色发展之路。

2、地理位置与自然环境:

永兴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郴州地区北陲,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位于东经112度43分至113度35分,北纬25度58分至26度29分之间。地域狭长似蚕,东西长90公里,南北宽10.8至56公里。全县土地面积1979.4平方公里。

3、区域位置与交通:

开发区位于永兴县县城北部,与县城隔河相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省道S212线贯穿全境,距京珠高速仅15公里,距京广铁路仅30公里,距市区40公里,距省会长沙280公里,距广州445公里,北上长沙、南下广州均可当日往返。

4、基础设施及收费标准:

兴建了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废渣处理场、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工业用水、用电按国家最 低标准执行。

5、2008年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008年全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506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6.2%;工业增加值6031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1%;规模工业增加值581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6%;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30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1%;实际到位外资2679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2%;实际到位内资762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3.8%;高新技术产值1172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6%;高新技术增加值351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6%;利税总额636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

为切实加快永兴工业园建设进程,培育和集聚我县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全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工业园的建设和项目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用地优惠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亩土地预交2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土地预交1万元土地价款即可入园。
(三)园区内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5万元。企业预交后不足部分,从该企业的财政奖励中扣除。5年内企业的财政奖励不足以抵减土地价款差额的,由该企业补足,随即办理土地批复。
(四)原则上按企业提供的工艺流程和总平面布置图,为企业预留土地。未经园区管委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
(五)所有土地出让收入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取。
(六)园区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属县级可支配的全部拨付给开发业主,用于园区建设。
(七)园区企业因企业自身原因2年内未建成的,由国土部门按成本价的2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年内未建成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上土地面积按蓝线计。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内。特殊项目价格另议。
二、零收费优惠
(一)本《办法》中所指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各项基金。
(二)县工业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实行县级“零收费”,即只上交省、市部分和工本费,免收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和基金(各项可在园区执行的省、市支配部分收费及标准详见附表)。
(三)园区企业工商、税务、房产等变更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四)部门和单位对园区项目和企业的有偿服务实行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性服务和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了服务,其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最 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园区企业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建筑劳保金实行园区管委会代缴制,园区管委会定期与企业结算,由园区管委会向有关部门代缴。
(六)在土地征用和开发形成“五通一平”的过程中,除支付给农民的补偿和安置款按规定计算外,所有县级可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
(七)对园区项目和企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申请,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审批后,方可向被收费单位发放《收费通知单》,同时委托园区管委会代收。未经县经保委和县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向企业和项目业主收费,否则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向全县通报。
(八)列入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基金,付费企业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园区管委会缴纳。收费部门和单位凭物价部门审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后,要按规定在《项目和企业收费卡》上登记。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可向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投诉,县纪委、县监察局或县经保委要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三、水电优惠
(一)园区内所有类型的用水价格均按生活用水的最 低价执行。
(二)用户当月用电量达20万KWH以上免收基本电费,并实行分时计价结算。丰水期均价为0.3967元/KWH,峰值7:00—23:00电价为0.445元/KWH,谷值23:00—7:00电价为0.30元/KWH;枯水期均价为0.4167元/KWH,峰值7:00—23:00电价为0.465元/KWH,谷值23:00—7:00电价为0.32元/KWH。
(三)用户当月用电量在20万KWH之内,按国家目录电价执行。
(四)力率调整电费按国家物价政策执行。
(五)优惠电价随国家电价调整而调整。
(六)实行高供高量,使用分时计价电子表计量,并设置每月电量读数,以便于结算。计量装置由用户购买。
(七)对于月用电量100万KWH以上的企业,可以一事一议,实行更优惠的价格。
(八)除不可抗因素外,对园区企业原则上不能停水、停电。因维修或其它原因确需停水、停电的,供水、供电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企业。
四、财政优惠
县财政5年内对纳税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头3年企业年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100%奖给企业,后两年企业税收地方可支配部分50%奖给企业。
五、入户优惠
在工业园落户的企业,其职工及其家属要求转为本县常住户口的,可以转为本县城镇户口,在办理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其子女需就读本县中小学校的,应随到随读,且一律按本校区范围内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我县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永兴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招商载体
园区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010-8461 1891

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010-8461 1891

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010-8461 1891

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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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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