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汝城经济开发区是1992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06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核准,辖三江口和三星两个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6.5平方公里(三江口工业园1.7平方公里,三星工业园4.8平方公里)。是湖南对接广东沿海地区的南大门,郴州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前沿园区,承担着县城发展次中心、全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和县域经济重点增长极的多重角色。重点发展建材、矿产精深加工、轻工制造产业。目前,已开发2.5平方公里,入园企业57家,累计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初步形成以华盛钢铁、雷氏矿业、松生球团、斌志木业、盛大矿业、中森矿业为龙头的建材、矿产精深加工产业格局。
随着厦蓉高速、湘深高速成十字形经过汝城,汝城经济开发区区位优势进一步显现,在承接沿海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中的优势进一步放大,正吸引着“珠三角”、“闽三角”转移产业落户。
汝城县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加快汝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汝城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汝城县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业项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水电开发、矿产开采和矿产粗加工、竹木粗加工、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适用本规定。
二、土地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林、牧、渔业)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2.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和经营服务性项目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并按以下标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项目落户在汝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汝城县工业用地最 低价标准出让土地,并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收益80%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项目落户在汝城经济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安排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收益50%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办符合本规定条件,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落户在汝城经济开发区的,可再获得县政府安排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收益20%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项目落户在汝城经济开发区外的,可再获得县政府安排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所得收益30%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如果项目业主改变土地用途或造成土地闲置,政府则收回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并按国土政策处理。
3.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办工业项目和经营服务性项目可以租赁闲置土地,租赁价格按国家最 低标准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3年内免缴租金。
三、水、电优惠政策
1.投资者在汝城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生产用电按当年的目录电价优惠10%以上。
2.投资者在汝城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符合本规定条件的项目,企业用水水价按生产用水0.6元/吨、生活用水1元/吨执行。
3.水电目录价格调整时同比调整优惠价格。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1.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其中市以上收费项目按最 低标准收取,县级收费项目除质监费(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土地测量费(按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外,其他项目一律不予收取。
2.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 低标准执行。
五、财税扶持政策
1.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鼓励政策的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建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粗加工应税项目(竹木加工企业除外),三年内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净收益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扩大生产。
3.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建旅游景区经营项目,自企业获利之年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净收益,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开拓客源市场。同时,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的10%作为市场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开发市场。
4.新上项目三年内年实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缴纳税收中县级财政净收益,由县财政按20%奖励给企业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项目落户在汝城经济开发区的,由县财政按30%奖励给企业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项目同时符合《汝城县财源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奖励不重复”的原则实行奖励。
5.投资者在汝城县投资新建固定资产2000万以上,以生产仲钨酸铵(APT)、仲钼酸铵、钼铁合金、钨铁合金、铁球团、铸铁件、铜锭等为主要产品的矿产精深加工项目,在县政府对境内的矿产资源(与项目同矿种)开采权拍卖中,可以享受15%的矿产资源转让价款优惠。
六、投资服务政策
1.简化审批程序。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确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外资投资项目的审批和核准由县商务局受理代办,园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由园区管委会受理代办,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受理代办。
2.提高办理效率。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对资料不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依法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县本级应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及时上报跟踪落实,争取尽快批复。
3.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颁发“一卡一牌一证”(即投资企业缴费登记卡、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牌、投资者证)进行重点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部门进入园区检查必须先向园区预报,由园区统一安排实施,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4.加大项目施工环境整治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把项目建设的治安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七、其他特殊政策
1.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被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国 家级名 牌产品(有效期内)的企业投资兴办的项目,省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2.上述项目的投资者及其家属,在入托、就读、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享受本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经本人申请可转为我县城镇居民。
3.属省、市重点项目的按省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商务局商有关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