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经济开发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开发区,位于石门县城南部,南依十九峰,北临澧水河,地理位置优越,生态环境优美。园区基础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装机120万千瓦的石门电厂近在咫尺,可为您提供便捷的电力直供;石门火车南站专业货站正处园区,可最 大限度地保障铁路运力;县内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已探明矿种35个,其中雄磺矿储量世界第 一、矽砂矿储量亚洲第 一、磷矿储量全国第 一。省道S304、县道X021在园区交汇,园区紧靠石长铁路、石门火车南站,距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150公里、常德桃花源机场130公里,全方位立体交通方便快捷。近几年来,县委、县政府按照“工业新城,城市新区”的发展战略,“依托资源优势、对接大型企业,依托大型项目、配套园区建设,依托园区发展、促进产业聚集,依托服务创新、增强发展优势”的基本思路,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使开发区初步形成了“一区四园”的新型工业发展格局,“四园”即宝峰创业园、兆恒科技工业园、海螺建材工业园和电力化工工业园等4个工业园,总面积达到12.5平方公里。目前,区内有安徽海螺集团、香港兆恒集团、香港世运针织、大唐石门发电、华电石门发电、湖南双佳农牧、上海莱士公司、华骏循环水发电、湖南盛节节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入驻。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效率服务是我们的宗旨;最优惠的政策,最 优化的环境,最 优质的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我们将携手海内外有识之士,把湖南石门经济开发区倾力打造成城市建设的亮点、招商引资的平台、经济发展的载体、小康社会的典范,共创石门现代工业文明。
中共石门县委、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石发〔2009〕5号
第 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门县境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即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8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仓储物流项目。
第三条 经营性投资项目新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取得,对其中所含土地出让金的县级实得部分实行协议返还。
⒈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为50年,其出让实际成交价款超过下列额度的部分,返还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石门经济开发区内土地4.5万元/亩、区外5万元/亩,荒山3万元/亩。
⒉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上述第 1款工业项目用地执行;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租金由投资者与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协商;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的,由乡镇政府协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租赁或入股涉及的青苗补偿、征地拆迁费参照国家规定协商确定。租赁承包荒山、荒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土地确定了使用权单位(人)的,投资方与土地使用权单位(人)协商一致后,凭租赁合同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⒊供水、供气、学校等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人要求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实得部分的100 %返还给投资人,用于项目建设规划允许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⒋旅游景区开发权及其用地与县政府协商租赁取得。属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宾馆、办公楼等建设确需使用出让土地的,以招、拍、挂方式执行。
⒌国有存量和储备土地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资源深度开发型、绿色环保型项目和国(境)外项目投资建设。利用储备、存量土地投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协议价优惠转让;租赁土地的,每亩年租赁费不超过1500元。
⒍石门经济开发区内,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可以先租后买的形式取得标准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具体协商。购买价格以项目起始租赁时征地和修建标准厂房成本为准,税收优惠先征后返部分可作为购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分期付款。
第四条 给予企业税收返还、减免的条件与标准:
⒈新办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县本级实得部分的50%补贴给该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属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缴纳各类税收的县级实得部分实行返还,前2年返还100 %,后3年返还50%。
⒉新办工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录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按每人4000元标准减征企业税收,但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洗脚、氧吧等行业除外。
⒊企业录用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按福利企业执行免税政策。
⒋购买企业闲置场地厂房新办工业项目,所征契税由县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行政、服务性收费的方式及优惠标准:
⒈县内部门行政、服务性收费实行“一站式”收费。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占地规模,由县政务中心、县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报批费用总额和县内部门服务性收费总额,县政务中心“非税窗口”统收后,再分解到相关部门;投资人凭非税收入收据到相关单位办理审批及服务事宜,相关单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⒉项目建设期内,县内部门服务性收费按最 低标准减半收取。新办工业企业的,新建厂房按2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工程各项报建规费(含劳保基金)。
⒊项目建成投产后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属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上级线管单位)征收的,3年内只收取上解国家和省、市部分;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征收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对口部门协调,按最优惠标准收取。
⒋工业用地免收水土保持费,工业厂房免收人防费,钢结构厂房免征墙改基金,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
⒌购买企业闲置场地新办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
⒈县政务服务中心对新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手续。审核、备案的收费条件一律取消,部门自行设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县内审批环节,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缩短一半完成审批,超过法定时限未给予申请人文字回复的,视为同意。
⒉县内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技术成果在县内行政审批时具有同等效力。
⒊县行政效能办(优化办)监察室全天候为投资者服务,即时办理投资者举报的有关问题。
⒋企业引进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术人员,凭中级职称以上证书,被引进对象及其家属可在我县免费入户,其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加强项目的配套建设与服务。
⒈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国土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⒉工业项目、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和基础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进出通道配套建设,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投资,相关项目的供水、供电、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由地方政府组织。
⒊项目用电利用公用变压器,线路配套至项目规划红线外;项目用电需要专屏专变的,配套线路负责到变压器接入端口,并按国家现行目录电价优惠收取生产用电电费。装机315KVA专变用户享受大户优惠电价,年用电量达5000万度的,纳入市级大户,实行协议电价。落户农村的工业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执行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种(养)项目用电执行农用电价。
⒋县城建成区内,供水管道配套至企业围墙外。对自来水日用水量100吨以上(含100吨)的企业,减半收取管网补偿费,自来水单价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优惠5年。
⒌生产或加工大量使用燃气的项目,减半收取管网初装建设费,用气单价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优惠5年。
第八条 兼并、收购、参股县内企业并扩大规模的项目,新增投资部分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工业项目,县人民政府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此前已承诺并写进招商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水电开发、原矿开采、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均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不享受本规定所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门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交通: 枝柳、襄石、洛湛、石长铁路在此交汇;省道S303、S304线在县内贯通,距常(德)张(家界)、常(德)荆(州)高速公路仅30多公里;距常德桃花源机场130公里,张家界荷花机场150公里;水路可经澧水、入洞庭、达长江;
供水: SDN300自来水管形成的供水管日供水能力达6万立方米,水质优良;
供电: 110KV变电站已投入使用;
排水: 铺设污水总干道,按雨、污水分流的原则建有排水系统;
通讯: 拥有程控电话交换机容量7万门;
医院: 人民医院、中医院等;
学校: 省级重点中学石门县第 一中学、湘北职业中专;
居住: 蝶恋花园等;
金融: 设有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
邮政: 石门邮政大楼等;
酒店: 石门国际大酒店等;
休闲: 湖南屋脊壶瓶山、花山鸟岛蒙泉湖、茶道源头夹山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