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河口经济开发区是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八批),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鄂编函〔2007〕16号)成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面38万平方公里。包括“一区五园”,即开发区核心区,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目前已建成4.23平方公里;李楼冶金工业园,规划面积3.33平方公里;洪山嘴新型建材工业园,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仙人渡工业园,规划面积1.33平方公里;光化创业园,规划面积1平方公里;精细化工工业园,规划面积7.27平方公里。
2006年4月以来,老河口经济开发区先后新建5条13公里的主干道,改造3条主干道,形成“三纵四横”路网格局。实施供电、通讯、给水、排水、天然气、宽带网、有线电视畅通和平整土地“七通一平”工程,建成绿化带4.67万平方米。2008年起实施迁村腾地工程,已经拆迁503户,腾置、盘活土地1100亩,为奥星、盛海、万盟、新昇等14个项目顺利入驻提供了用地。
2009年以来,老河口经济开发区围绕打造“百亿企业、百亿产业、百亿园区”目标,按照“一区多园”模式,在环三路以南,加快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园,打造以湖北奥星、华松科技、湖北香园、湖北梨花湖为龙头的百亿农产品加工产业,培植奥星公司向百亿企业目标迈进;在光化大道以西区域,建设完善汽车机械产业园,打造以东风创普、湖北东沃、诚泰车桥为龙头的百亿汽车产业;在瑞亚科技区域,加快形成高新产业园,打造以瑞亚科技、创富电子、盛普电子为龙头的百亿高新技术产业;在洪山嘴镇区域,建设完善新型建材产业园,打造以葛洲坝水泥、陶金瓷业为龙头的建材产业;在仙人渡镇区域,加快建设楚凯产业园,打造以湖北楚凯为龙头的冶金产业;在李楼镇陈埠区域,加快建设科技产业园,重点打造精细化工产业;在机场路以北、光化大道以西区域,建设中小企业孵化园。
目前,老河口经济开发区已有规模以上企业87家,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48个,投资过亿元项目18个,协议总投资86亿元,项目达产后年可实现产值300亿元,利税25亿元。其中核心区项目32个,协议总投资31.06亿元,全部达产后可实现产值154.9亿。
老河口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改善投资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老河口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及个人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导本地人士创办企业。
第四条 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一律向境内外投资者开放。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纺织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精细化工和建材产业、出口创汇产业项目,属市政府鼓励发展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标准的最 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条 凡来我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重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在80万元以上的,土地价格按照每亩6万元缴纳。对高科技、高税收、投资强度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重点工业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的,其土地征用费可从企业投产后上交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扣出各项投资奖励后剩余数额的80%奖励给企业,直至其土地征用费奖完为止。
第八条 市区非工业用地不得用于工业企业建设。引导和鼓励市区和乡(镇、办)工业企业入驻市经济开发区。乡(镇、办)入驻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隶属关系、统计口径、税收分配、奖励政策“四个不变”;市区企业转入市经济开发区或者在市经济开发区新上工业项目的,享受本政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国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和投资者的意愿确定。在使用期内,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实际完成投资额不足80%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期满后继续使用土地的,可提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续期手续。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十条 对生产型外来投资企业,除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地方财政奖励,前三年按100 %比例奖励,第四至六年按50%比例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作为科技研发经费,扶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对高科技、高投入、高税收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政策。即: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在投产后实现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
第十二条对进驻我市的工业企业,其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征收次月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规费征收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安装收费,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成本,投资企业按核定价格缴纳。排污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后收取。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十四条 电价按湖北省统一标准执行,电力报装收费以供电责任分界点为界,按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业用水按工业供水价格执行;水资源费按国家政策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根据规模以上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4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折算成人民币)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3‰予以奖励;300万美元以下项目按2‰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外来客商、各乡(镇、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和产业布局,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标准厂房建设,支持自主招商,所招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当年投资工业园区及其标准厂房建设的外来客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5‰奖励。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对投资企业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属我市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为企业创造安全、安宁的生产经营环境,任何单位到企业检查、收费必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本市居民同等或优惠待遇。对贡献大的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企业投资经营者及其眷属在市区内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方与市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招商局审核后方可签署正式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和襄樊市相关政策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过去本市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区面积27平方公里,绿地面积947.7公顷,城市化率达45%。老河口城乡水泥公路密度居湖北省各县市首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唯 一乡乡镇镇通水泥路的 “一小时交通”快速公路网。城区日供水能力为22.8万吨,用水普及率100 %。城市主次干道硬化率达100 %。实现了移动通信、广播电视信号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已争取到国家和省批立项,项目总投资1.54亿元,现已投入建设。完成了农村电网改造和城区电网改造主要工程。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区和孟楼口子镇双获全省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广场、体育场、休闲娱乐、购物超市应有尽有,市民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
1、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葛洲坝水泥有限公司
3、香港瑞亚置业有限公司
4、湖北仁美镁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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