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为大武口工业园区,2002年成立,规划面积8.9平方公里。2011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宁夏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先后被评为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园区”和“金属新材料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2013年实施扩区调位,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2013年底,石嘴山高新区升级为国 家级高新区。高新区实现工贸收入215亿元,工业增加值49.15亿元,上缴税收总额达8.67亿元。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居宁夏各工业园区前3位。
12年来,高新区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以占全市22%的全社会综合能耗总量和18%的规上工业能耗总量创造了占全市43%的GDP和42%的工业增加值,成为石嘴山市科学发展的示范引领区和创新动力源。一批知名企业落户,一批具有一流技术水平的转型项目先后上马,一些填补国内空 白的项目陆续投入运营。12年来,园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8%,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0%,显示出高新区的强劲发展势头。高新区集聚了一批龙头企业和国内外500强企业的重大项目,现有企业204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5家。12年来,高新区坚持以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为创新主体,建设科技孵化器,不断强化企业创新能力。园区内钽丝、钽粉产量分别居世界第 一位和第二位;采煤刮板输送机等主导产品占国内市场的32%,矿用隔爆电机占国内市场的39%,产品研发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培育国 家级高新技术企业7家,国 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16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中国专利奖67项,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70%。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大武口区城市区西南侧,紧邻市区,规划面积65平方公里,由东、西、北三个区域组成,其中:东区24.79平方公里和北区1平方公里为新材料、太阳能光伏和汽车制造产业发展区;西区39.21平方公里为机械制造产业区。截至目前,入园企业204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35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有上市公司3家,高新技术企业7家。2013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55亿元,同比增长2.87%;实现销售收入176亿元,同比增长9.75%;实现工业增加值49.15亿元,同比增长25%;实现税收8.67亿元,同比增长15%。
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日臻完善,累计投入12亿元,实施了一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工程。园区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天然气等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建成了110KV变电站4座、220KV变电站1座;日供排水能力4万立方米、污水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中水供应能力2万立方米,天然气日供应能力41万立方米。铁路货运站台直接包兰铁路,年吞吐量30万吨,园区对项目的吸引力、承载力不断增强。
机械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两大主导产业优势特色明显。机械装备制造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现已发展至11家,形成了以天地奔牛集团公司、天地西北煤矿机械制造公司、西北骏马电机制造公司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非标准件铸造、加工的一批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集群,具备了各类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生产能力。主要产品有重型、超重型综采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等矿用设备,带式输送机、掘进机、综采支架等煤矿专用设备,矿用隔爆电机等工矿设备配套产品等。其中,天地奔牛集团公司生产的采煤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等主导产品占国内市场的32%;天地西北煤机公司生产带式输送机、掘进机等主导产品占国内市场的35%;西北骏马公司生产煤矿用防爆电机占国内市场的39%。
新材料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已发展至5家,形成了以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为龙头的产业集群,具备了以钽、铌、铍、为主导产品,包括铍铜材料、钛合金、电子浆料、高性能球形氢氧化镍、碳化硅微粉、氟化铝、IPO烧结靶材、金属镁及镁合金、特殊合金在内的多品种、多规格的生产能力,其中钽丝、钽粉生产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量占世界市场量的60%和30%,居世界第 一位和第二位。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子、冶金、化工、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
太阳能光伏和汽车制造两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成功引进太阳能光伏产业项目4个,已形成光伏设备研发生产—单晶硅拉棒及切片—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的产业链条。其中,宁夏日晶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为宁夏最 大的太阳能光伏设备生产企业。引进汽车产业项目3个,主要从事重型汽车、工程机械车辆及零配件等生产。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投资者到石嘴山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及以上项目,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三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2、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予以奖励。
3、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从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投资文化旅游、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物流代理等服务业类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优惠。
(三)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垃圾或污水处理等项目,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农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取得第 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按50%奖励。
(五)企业收购、兼并石嘴山市地域内企业,且股权收购、兼并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凡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的5‰对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
(七)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行业1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石嘴山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将上述机构注册在石嘴山市的总部性企业,从其在石嘴山市纳税(不包括其原有在石嘴山市企业的纳税部分)年度起,五年内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投资新建工业类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且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投资强度为:大武口区每亩不低于200万元;惠农区、平罗县每亩不低于150万元),地方政府按土地实际收益全额奖励给外来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建设用地,对规划范围内实际形成的绿地面积,由财政按土地成交价格全额补贴。
第五条 收费政策
制定出台《石嘴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不符合《收费目录》规定项目和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第六条 引进人才和技术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对引进的人才及其家属入户、职称评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公共服务,享受与本市人员同等政策;其本人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把帮助企业引进、培训人才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重要内容。本市内院校要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有针对性培训。
(二)对于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 其他政策
(一)新建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属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工信局牵头按程序报批;属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报批,办理时限不超过60日;属市、县核准的项目办理时限不超过20日;属备案项目时限不超过1日。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重点项目落地。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新建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最 大限度地减少环节、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做好各项先期管理和服务,支持企业尽早开工建设。
(三)新建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制。除国家、自治区审批确需投资方自行办理外,政务大厅及各相关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审批材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做好全程代办服务。
市、县(区)政府分别在监察机构设立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受理中心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督考核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投资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石嘴山投资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由市政府按“一企一策”、 “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议定鼓励、激励政策,并责成相关部门做好投资服务,落实优惠政策。
(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结办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以上的项目,优先上报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第八条 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提出意见,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办理。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第九条 本政策由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