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2004年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截至目前,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得到批复,规划面积1700亩;已完成征地700亩,并将逐步实行挂牌出让,保证企业顺利入驻开工建设;完成市政基础设施投资1.3亿元,市政基础设施实现了“六通一平”;引进企业92家,协议投资总额28亿元,其中有21家实体类企业,71家楼宇总部结算类企业;已建成实体类企业12家,实际投资5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累计实现税收2亿元。
投资导向:大型现代制造企业配套的研发及生产企业等几个领域。现有入驻企业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产业,节能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着力引进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处在产业链条高端,能够拉动上下游企业。基地结合自身实际,将着力打造三个产业板块即以印刷出版为基础,影视动漫制作、软件开发为支撑的文化创意产业板块;以太阳能开发利用为主导,节能环保产业为辅助的新兴能源环保产业板块;以生物制药为主体,医疗器械产品为补充的生命健康产业板块。通过三大产业板块的建设,实现招大引强,高端高效高税收的发展目标。
土地作为国家与城市最 大的资本,不仅是地球不可再生的资源,也是经济发展中的基本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的配置不但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从土地的基本国情看,土地资源现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缓解这一制约因素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综合性开发。
北京市总体规划分为:中心城―新城―镇三层城镇结构。
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构建“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在此基础上,要形成中心城―新城―镇的市域城镇结构。其中,两带指通州、顺义、亦庄、怀柔、密云、平谷的“东部发展带”和包括大兴、房山、昌平、延庆、门头沟的“西部发展带”。
新城共规划了11个,其是在原有卫星城基础上,承担疏解中心城人口和功能、集聚新的产业,带动区域发展的规模化城市地区,具有相对独立性。11个新城分别是通州、顺义、亦庄、大兴、房山、昌平、怀柔、密云、平谷、延庆、门头沟。
按照“两轴-两带-多中心”的城市空间结构,为统筹经济社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不同区域的现状发展特征、资源禀赋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划定次区域,通过对次区域的限制条件、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分类指导,实施分区域的城市发展策略。
北京北方新辉印刷产业基地所在地位于规划的东部次区域,该次区域是城市未来重点发展的地区,也是北京面向区域,联系天津、河北等省市的重要地区。顺义地区是承接中心城人口、职能疏解和新的产业集聚的主要地区。积极引导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向该地区集聚,并在公共服务、居住配套以及相应的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形成北京第二产业集中发展的区域。实施以综合交通运输走廊(公共交通走廊)为引导,整体联动、高密度集约发展模式。
北京北方新辉印刷产业基地将本着打造京平现代制造业中心为目标加快整个园区建设及周边地区整改进度。印刷基地在选商方面应重视数量,更应更注重质量,并确定项目不断档。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 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 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印刷基地投资环境优越,紧邻京平高速以及汉石桥湿地,让印刷基地即在交通方面优势明显同时又在周边环境上更上一个档次, 基地规划面积1700亩,已完成征地700亩,并将逐步实行挂牌出让,保证企业顺利入驻开工建设,完成市政基础设施投资1.3亿元,市政基础设施实现了“六通一平”。印刷基地将为您创造一个优越、舒适的投资环境,为您的成功入驻搭建夯实的基础。
北方印刷产业基地地理位置优越,位于顺义、通州、燕郊交界的黄金地带,是《北京市最 新城市总体规划》“两轴—两带—多中心”的东部发展带核心区和顺义新城的东部支点,是北京市六大高端功能区——“临空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首都机场正东侧11公里,距天津新港100公里,京平高速路距基地南侧仅1公里,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基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东南部,地处首都国际机场正东侧10公里处,毗临通州区和燕郊,紧扼北京东郊金三角门户。
空运:距首都国际机场10公里
铁路:距顺义、燕郊、大秦铁路三个火车站均在20公里范围内。
公路:距顺义区中心15公里,京平高速紧邻印刷产业基地南侧600米处,并专门设有出入口,距京哈高速、六环路均10公里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