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6年,全市每所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独立学院至少建设1个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至少建设3至4个众创空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100个。
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天津频道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据悉,这是目前各省市中第一个专门落实国务院9号文件、扶持众创空间和支持大学生、青年人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到2016年,全市每所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独立学院至少建设1个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至少建设3至4个众创空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100个。
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政府部门服务要延伸到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登记时间。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进一步完善学科安排、课程设置、评价体系和教育资源分配,加强创新创业技能教育。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支持高校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学生创业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开展创业辅导培训,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3年延长至7年,即毕业前2年和毕业后5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力度。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100万至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据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1800元,补助期为2年。
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发展,争取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并给予贷款贴息。鼓励使用专利技术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创新创业企业可纳入本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政策范围。
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创业者获得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卡”,无需抵押可直接获得贷款。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创新创业论坛、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
加强工作组织推动。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创业的组织和协调,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要定期组织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问题。